这件事情中真正需要区分的是,不是遗嘱是否有效,而是孩子是否具备被法院认同的身份与证据。
正常来说,即使他留下遗嘱,孩子是智力低下且无民事行为力的人,法院也可以酌情为孩子支付抚养费及生活费。
这里有两条信息,不能混在一块儿看。
一个叫遗嘱,是指留下遗嘱人对财产的安排。
另外一个是孩子实际情况,决定了法院在处理此事的时候是否要为孩子留下抚养费与生活费。
因此,遗嘱不是写完了就把所有的问题都定下来了。
至少根据这件事情的说法,孩子是无民事能力的人,法院不会仅仅看遗嘱上写了什么,也会酌情为孩子提供应有的生活支持。
这句话的关键,不在情绪,而在“酌情”二字。
它并不是说只要带着遗嘱去,就可以直接得到一个结果,也并不是所有的类似情况都是完全一样的。
它说明的是,孩子的状况将会成为法院在判断的时候需要考虑的部分。
而且,孩子是否是无民事能力的人,不能用家里人的话说清楚。
需要有证明这点的材料,特别是有鉴定书,事情就会明白很多。
说白了,很多时候并非是没有道理,而是缺少一个可以将道理写在纸上的证明。
要是没有这个材料,别人就只能听你说孩子的状况。
有鉴定书,至少孩子状态有相应的证明,法院也就有可参考的依据了。
这就是为何会说,有一个鉴定书就行了,多简单的事情。
当然,这个简单并不是说事情自身轻松,也不是说做起来不必认真。
它意味着,当下最为直接、最为有用的证据,已经被指明了。
丈夫又自杀了,就更容易使人觉得,法院要一个有利于你的证据。
这里所谓的“有利”并不是指谁占便宜,而是指孩子应该被看到的情形,不要因为一个遗嘱而完全掩盖。
孩子无法独自处理这些问题,生活费与抚养费也并非一个可以随意忽视的小事情。
因此,只要你可以提供出来,就应该交上这份鉴定书。
不要把希望寄托于别人为你解释,也不要只关注“遗嘱是否有效”。
证据在那里,孩子的身份与处境才可能被清晰地予以判断。
至于丈夫的遗嘱这件事情,不能仅从他的安排来看,也应该看到孩子这边现实的需要。
一个人如何安排自己财产,是一个问题。
孩子是否要留下抚养费与生活费,是另一个问题。
这两层不一定互相冲突,至少不可以因为有遗嘱而直接认为孩子什么都可以争取。
因此,事情的起始点其实很清楚。
孩子是智力低下且无民事行为力的人,有鉴定书作证明,法院可酌情给予孩子抚养费及生活费。
而丈夫自杀,也使得这份有利于你的证据更为重要。
说得直白点,把自己玩坏了吧,应该。
但是这句话是判断,孩子是否能拿到生活费,还是要看鉴定书与法院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