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最揪心的地方,不仅仅是是否有领证,而是孩子身份、证据以及财产继承,几乎都被拴在了男方家是否愿意配合。
你的老公是别人的老公,也许是你们没有领证就没有结婚,孩子在母亲的名下,甚至是黑户。
这几种情形叠加起来,后面的问题很难通过一句话“孩子是自己的”来解决。
人一火化,骨灰又撒了,亲子鉴定失去了现实操作的条件。
孩子叔叔或爷爷若拒绝与孩子亲子鉴定,孩子一方难与户口本上男方亲人争本应属于其财产。
这不是一个讲道理就可以绕过去的问题,证据链断了,法院也不能用猜测代替孩子认亲。
即使还可以提取到孩子爸爸生前的毛发,皮肤组织,证明孩子与他有血缘关系,也要继续证明他们的人体组织是死的。
而这一步,也需要男方亲戚配合鉴别。
因此问题不仅仅是“是否有DNA”,还有样本来源能否被确认,以及谁愿意将此事向下推进。
男方父母拒绝你们结婚,是否也与孩子现在残障有关,这只是个问题。
你的老公自杀,是否因为你的坚持生下了这个孩子,他不想拖累父母与自己,又认为对不起你们的母子,所以用死亡谢罪,并且不留遗产逼迫你放弃孩子,这些都只是猜测。
但是如果这些猜测更合乎事情的逻辑,那么这件事不仅仅是家庭矛盾,更是一个母亲与孩子在证据,亲属关系和财产面前的同时失去支持。
说得直白一点,除非反复讲述处境,博取男方家的同情心,争取他们分得一部分财产,否则当事人很有可能已经无可奈何了。
这听上去不好听,但是原来的条件一步步地造成的。
在拥有自己的选择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经济独立和产检能力的话,生孩子就会面临很大的现实危险。
如果还是选择生,就不能把以后的所有困难都交给社会,也不能因孩子被抛弃而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别人。
未婚先孕没有触犯法律底线,孩子直接在母亲名下,有医院开具母子出生证,办理落户不代表违法。
法院不强迫认亲,也不违反公平正义。
骨灰不能提取DNA,法律不允许孩子叔叔或爷爷做鉴定,这种限制也是存在的。
我个人不赞成保护非婚生子女以及婚生儿女同等权益的说法。
但是如果前面判断更合逻辑的话,这个案件的判决反而与法律规定和人性趋光性不符。
父方承认非婚生子女,可分走法律上夫妻共有财产,即使不一定是亲生的,只要男方信任他。
不被承认非婚生子女,可能被认为是女人不忠所留下的孩子,即使大概率真的是亲生的,也需要看旁观者是否相信。
所以,女人还是要小心点。
没有钱、没有能力做产检和养育,就不要把生孩子当成只靠感情就可以完成的事情。
结婚也不只是看感情,还要远离明显的门不对户不对,又不愿意一起承担的关系。
不然,最先承担后果的,往往不是做出决定的人,而是一个连为自己寻求证据都没有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