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孙卓,姑且称呼他为孙卓吧,这件事情中最易被忽视的,并非他是否应该原谅,而是其养父母究竟在爱着什么。
他的父母疼他,爱他,养他,带大他,也给他读书,这些付出无法抹去。
但是将这些事情结合起来看,还是得承认一个很不好听的现实,他们真正喜欢的不一定是孙卓。
更准确的说,他们喜欢的是他的男孩身份,是这个家里缺少了一个男孩,而他正好被带到这家里。
我不是打拳,这是真事实。
换言的,买家并非是因为孙卓才喜欢他,而是由于这个家里缺少一个男孩子,因此无论是当年被拐走的是他,还是另外一个孩子的养父母都会把那孩子当宝贝来对待。
这就是问题的源头。
因此,他如今说不恨父母,或许已经认识到这里的复杂性,但还未真正想明白这件事情。
他看见了自己与养父母十多年来的感情,但还没有彻底换位思考亲生父母。
这也不应该怪他,因为他小,没有结婚,也不能体会到亲生骨头被拐走的痛苦。
一个儿子被养大,和一个父母失去了孩子,本身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感觉。
十多年来的感情,的确需要一些时间沉淀,也需要有时间去适应,不可能要求他马上把所有的关系和感情都梳理好。
但是理解了养父母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买方的行为可以被放下。
这里要分开说两件事情。
他可以不恨父母,可以承认他曾经疼他,养他,也可以缓缓处理自己与亲生父母关系。
但是,对于买家,一定要惩罚。
不能因亲生父母的原谅或不原谅而决定买家是否应该轻判。
父母原谅,是他们的巨大痛苦中的一种个人选择,不应代替法律判断收买行为。
否则,事情就会成为只要孩子以后被抚养的好,只要父母同意原谅,买方就可以减少责任。
那个被拐走了的孩子到底是谁,好像都不重要。
拐卖孩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最高可判死刑。
收买拐卖儿童,最高可判处三年徒刑。
收购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和制品,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将这几项放一起看,很多人认为不平衡,并非没有缘由。
孩子并不是商品,买家也不可能因为以后对孩子很好,而将当初收买的行为变成可以原谅、淡化的事。
养父母之情可理解,孩子的选择也应当受到尊重,但是法律惩罚并不能建立于受害者是否原谅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