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失去孩子所带来的痛苦,再生育一个孩子能够在一定程度之上减少,但是这里所说的减少,并非是将失去本身予以抹去,也并非是让那孩子重新回归。
这两个问题不能混在一起,孩子是独立人,以后出生的孩子不可能是失去孩子的代替者。
我的观点是,失去孩子年龄越大,再生孩子可以弥补的越大。
原因很简单,失去孩子年龄很小,几乎没有经历过一点人生的经历,因此留在父母的记忆中的很少。
这句话听起来有点冷,但是说的是记忆如何形成、一个孩子是否参与过父母的生活。
如果相处时间很短,父母对于他的成长,性格,习惯以及共同的经历,就没有太多可以反复思索的内容。
这当然不代表痛苦很轻,也不代表孩子很重要。
但是从父母以后的生活方式来看,孩子留下来的生活痕迹还是比较少的,所以再生个孩子,可能更容易进入原来家庭的节奏。
另一个现实条件是,父母当时还有生育能力;
在这个条件下,他们还是可以选择是否要再生,而不是只有回忆,没有其他的生活方式。
就遗传组合而言,组合出每一种基因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变化。
因此,再生的孩子并不是原来的那个孩子,但是父母面临的生活任务,家庭关系以及养育过程,并不会因失去了一个很小的孩子而完全丧失重新开始的机会。
也正是因此,我才会说,再生的孩子与失去的孩子影响父母的生活没有明显的差别。
这里“没有明显区别”,指的是对父母的生活结构影响,并不是两个孩子在感情上可以互相取代。
父母精神伤害也有可能基本弥补。
这个弥补并不是将伤口视为从未发生过的事情,而是新的生活再次占据了日常生活,使父母不再仅仅围绕失去这件事情生活。
有人会认为,将孩子拿来进行比较,是在将人当作物品。
这种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孩子自然不是物品,出生顺序也无法决定谁更应该被爱。
但是这个比喻所表达的含义是,物品丢失了可以重新购买或者重新做一个,生活中的作用有时候可以被补上。
放在孩子身上,这个比喻只是说明生活的影响和精神的伤害的一部分,不能否定失去,也不能要求父母要再生。
因此,能否弥补,取决于失去孩子年龄,父母是否还有生育能力,以及他们自身能否接受新生孩子入生活。
它可以减轻痛苦,但不能消除痛苦。
以后出生的孩子作为一个新的人来养育,而不是作为对失去的一种补偿,才是这个判断中不能忽略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