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局已定,只不过是下面的情形罢了。
这件事情真正要看的是,是谁在争,是谁更会闹,还是公公与小叔子花了多少精力,而不是婚姻关系与父子关系是否成立。
在无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情况下,你的老公财产不足你一半。
这句话听上去很硬,但是争议既然落在了财产上,就不能仅凭夫妻相处过,一起生活过的感受去判断。
如果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不存在的话,你作为配偶要求财产的一半,就没有可以成立的基础。
这并非谁同情谁,也并非谁先说话谁就占便宜的问题。
没有父子之间的关系,你的孩子不能继承。
父子关系若不成立,孩子就不能以“孩子”这一称呼获得继承权。
因此,财产如何分配和孩子是否可以继承,本身就是两个层面的关系,不能因其中一层存在争议而随意将另一层也计入其中。
将这两件事混杂在一起,最终只会使争论更加混乱,谁的情绪更加严重,反而越来越不能代替关系。
也正是因为如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公公与小叔子花费再多精力也不为过。
这句话并不是说他们做的都是合理的,而是说,如果婚姻和父子关系都不成立的话,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付出再多的努力也不奇怪。
对他们而言,争的并不是一个称呼,也不仅仅是面子,而是关系建立后是否会带来结果。
关系一旦形成,财产和继承也随的发生改变。
如果关系不成立,再多的解释,争执与情绪也不一定能将不存在关系争取出来。
因此,判断这种争议,不能只看谁更可怜,也不能看谁在程序外喊的更响。
如果不是以上情况,只能说是承办法官没有通过法考。
这话当然很重,甚至有讽刺意味,但是它的判断方式其实很明确:如果法律的婚姻或者事实的婚姻成立,或者父子的关系成立,那么结论不能直接照抄前面两种情形。
反之,若这些关系不成立,结论又在那里,争议就很难通过反复拉扯来翻盘。
难道只有我想知道你的老公自杀原因吗?
这并非是以他的死亡为题材,也并非是要将悲剧转化为谁赢谁输的证据,而是人在面临一个结果的时候,常常会本能地问原因。
但是原因没有说清楚,就不能用猜测填补。
遗产争议是可以根据关系是否正确来进行判断的,至于他为何自杀,则是另外一件事情,不能为证明谁有权继承,而强行将这个问题解释为一种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