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理解这个小孩的选择,但理解并不代表原谅拐走他的人,也并不意味着原谅买了他的父母。
正如他自己所说的,十几年是他的所有。
对于一个孩子而言,人生最早,最漫长的一段时光,就是在这个家庭中度过。
不管是因为什么,养父母的确对他很好,这段关系也确实有过。
人不是草木,一个人对养育他人、陪伴他人长大的人有感情是自然的。
因此,他最后做出了什么样的选择,我认为没有必要在一旁责备他,也没必要让他按照他的期望生活。
许多人看待事情,只关注亲生父母与养父母谁值得同情,而忘记真正的被迫接受一切的是孩子。
他不是被拐走的那个人,也不是进入这个家庭的那一个人。
后来,他面临的,是两个家,两种感情,还有一段无法完全弥补的成长历程。
归根结底,孩子无辜,买方不是。
他们分开了一个本来美好的家庭,用别人牺牲来成全自己。
这样的行为我不能原谅。
有人说,养父母如果养大孩子后来对他很好,是否就可以翻过去了。
我不这样看。
要是因为养了有十几年的时间,就能够把买孩子当作一件可以被接纳的事情来进行,那么以后岂不就只要将孩子带回家养上一段时间的话,孩子就成为了自己的,责任也能够被一并去掉。
拐卖者与买家真正得到的便宜,是孩子在长大后或许会对他们有感情。
他们无需承担孩子离开时的家庭破碎,也无需付出亲生父母的多年寻找与等待代价。
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亲生父母也会出钱帮忙一起抚养这个被夺走的孩子的。
这种结果如果解释为“养了就是自己的”,就是对买方人口的放纵。
所以我赞成买卖同罪,也赞成重判拐卖人口,甚至死刑。
只有降低犯罪成本,才能有效避免犯罪。
这并非是由于我看不到养父母与孩子的感情,而是再深的情感也无法成为卖人口的理由。
孩子有自己选择,社会也要分清对错。
他选择应被理解,而非苛责。
但是对于造成这些事情的人,不能为了孩子以后有感情而假装这次伤害没发生。
他缺少的十几年,需要慢慢补上。
这种补偿不会因一次认识,一个选择,或者别人的几句建议而立即完成。
只好交给以后的日子,让他按自己的步调一点点处理这些感情与记忆。
对他而言,选择谁不代表同意拐卖,对父母有情感,并不意味着必须回到一个标准的答案。
别人可以做的,也许仅仅是尊重了他的选择,并将应该追究责任交给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