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说拐卖儿童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买卖是同罪的,孩子被救出来后强行送回去,甚至不愿意回家,也要他跟着承受养父母的犯罪记录。
我想,禁止拐卖的行为,到底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想到的,大概有三个方面:孩子,父母,以及社会的秩序。
要是说是为保护孩子的话,问题就出现了:孩子长到17 ~ 8岁,发自内心的认同养父母的时候,我们却强制将孩子送进监狱,然后将其送往一个陌生的家庭,孩子利益是否反而受到二次侵害
这里不仅要看孩子是不是“被拐”,还要看他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情,以及他对养父母与原生家庭的态度。
如果是为保护父母的话,父母对于子女的利益也要先说明白。
我们认为,子女并非父母所有的东西,而是独立的一个个体,因此拐卖孩子的时候,侵犯的是父母对于孩子所拥有的所有权。
父母的确有监督孩子的权力,拐卖儿童的确会侵犯父母监护权,但是监督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孩子利益。
因此,如果买方能够尽到监护义务的话,对父母的监护权侵害就不会那么难以单独去解释全部的问题了。

当然,父母也有精神上的利益。
父母喜欢孩子,孩子被拐走会给父母带来精神上的损失,以此来惩罚买方,的确说的过去。
第三方,是秩序。
拐卖的行为会带来伤害到孩子的危险,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即使从维持社会秩序角度来看,对买方施加惩罚也是有理由的。
麻烦是,这三个立法主张的背后并不一致,甚至有可能冲突。
若保护孩子很重要,立法可能会更倾向于如此处理:被拐卖的儿童被救出来后,如果他觉得买方对他足够好,也愿原谅他,那么他可以轻判,甚至无罪;若有证据证实买方虐待他,应重判。
但如果是保护父母与社会秩序的话,立法会更倾向买卖同判,儿童全部送回。
这并非是替买方辩护,也并非否认父母遭受的伤害,而是承认了一个事实:孩子,父母,社会秩序,不一定能用同样的标准来保护。
三者间的平衡很难,既考虑拐卖过程中的不同价值位置,也考虑如何将对父母与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又考虑怎样维持社会的长期稳定。
因此,一律重判虽然很有力,但不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
法律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惩罚一个购买者,还有惩罚后,孩子被送去哪里,父母与孩子的损失如何减少,社会如何防止类似的伤害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