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很清晰的建议,报道拐卖的案件时,买方不应该被称作养父母,而应统一称作犯罪嫌疑者。
这并非是抠字眼,也并非故意将称呼说得很难听,而是报道需要将身份与行为分开,不能因他们后来将孩子养大,而遮掩最初购卖拐卖儿童行为。
合法养育弃婴的人和知道孩子来得不正常还出钱买的人是不一样的。
若媒体将两者统称为养父母,对于合法收养,一直善待儿童的善良之人是不公平的。
另一个建议是将恶劣犯罪直系亲属的政审限制从三代延伸至五代。
比如说拐卖孩子的买方,即使本人当时能够从轻处理,他的子女,孙辈,重孙辈也不能在公检法,国企和事业单位工作,不可以参军。
这一建议的目的,是让买方知道,购买一个拐来的小孩,并非将孩子带回去、养几年那么简单,而是将后果留存于整个家庭关系中。
因为有人认为孩子到自己家里即使获得了新身份,这种身份所造成的影响也不应该由受害者来承担。
有人问,孩子本身就是拐卖案中的受害人,如果政审的限制延伸至后代的话孩子是否可以回避。
我的建议是,可让孩子将户口与姓氏挂在亲生父母的名下,孙子也可将姓氏与户口挂到亲生的爷爷奶奶之名下。
如此一来,政审就是依靠亲生父亲或者亲生的爷爷奶奶的关系来进行的,不能因孩子曾被买走,而将买方所造成的结果继续放在孩子与孩子后代的身上。
在这件事情中,买方与被拐儿童是不可分开的,惩罚应该是针对作出购买的人的,而不是将受害者一起计算在内。
我认为,这样的惩罚结果或许比单纯的坐牢对买卖双方的打击要大。
想想看,一个养了这么多年的孩子,最终还是由于现实的原因离开了亲生的家庭,曾经寄托于这个孩子的传承的希望也失去了,老X家的火气消失了,他们也没有能力继续抚养一个儿子。
对于买方而言,这样的结果可能比关几年还要痛苦,因为他丧失的并非一个抽象判决,而是多年的经营家庭的安排。
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让一些人意识到,孩子并非可以买来满足自己的愿望的东西。
当然,孩子回到父母身边,前提是因为现实的原因确实需要这样处理,不能将孩子当作惩罚买方工具。
但是在称呼,责任与政审关系方面,边界要划分清楚。
买方是买方,不能因自己是养父母而将犯罪的行为包装为收养。
至于这样的处罚是否会让他们难以接受,我只能说,应该真的会气得当场发生心脏病的情况。
对于这样的结果,我真的有点迫不及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