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说的是自书遗嘱,关键并不在于是否是自己动笔书写的,而在于它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和实质的要件。
《民法典》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这句话看似简单,真正落实到纸上,并非“我写几句,签个名”那么简单。
自己的遗嘱,法律上自然承认这种方式,这点没问题。
问题是,如果以后发生争议,遗嘱是否是本人亲笔书写的,是否有本人签名,年月日是否注明,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
只要其中一些环节不清楚,结果可能并不是完全按照遗嘱来执行。
有些自书的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有些则可能是部分的有效。
据相关资料显示, 60 %以上自书遗嘱会因各种原因被判定无效或部分有效
这个比例看上去有点扎心,但是至少说明了一点,立遗嘱不是随便写张纸条的小事。
很多人认为,只要写下财产如何分配,再录制一段视频,事情就完成了。
但录像本身并不能代替自书遗嘱应有的形式要求,纸条也不可能因写得真诚,而成为一份无争议的有效的遗嘱。
还有人会说,反正这是我的财产,自己想写就写,别人不应该挑毛病的。
这个想法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法律处理的是“我的心里想法”,而不是这个遗嘱最后是否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遗嘱人的真正意思很重要,遗嘱呈现的形式也很重要。
这两件事情不能只顾一面,更不能将“我确实这样想过”,直接视为“这份遗嘱必然有效”。
自书遗嘱的坑,往往不在于写不写,而在于如何写、写到何种程度,以及在争议之后能否说清楚。
立遗嘱是很专业的事情,不要把它理解为写一张纸,拍一段视频这么简单。
有的人会觉得这样很麻烦,甚至觉得找专业的人是小题大做的。
但是对于遗嘱这件事情,真正的麻烦从来不是写几句话,而是以后有人对其提出异议的时候,所有的细节都需要经过检验。
那时再补救,常常比一开始做事做规范更加被动。
因此我的判断很清楚,自书遗嘱法律上是承认的,但是“法律承认此种形式”并不意味着“自己随意写的内容都可以有效”。
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一个也不能少。
立遗嘱是个很专业的问题,专业的事交给专业人员做,在专业机构立遗嘱,才能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
这并非是故意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而是遗嘱一旦引发争议,后果就不仅仅是纸面上几句话。
与其抱着应该没有问题的侥幸心理,不如一开始就将它当作一项需要认真去对待的专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