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没有了,孙子也看不到”,年近六旬的董叔和张阿姨说起这件事就哭了。
前些年,他们的儿子小董自杀了,老人承受着白发苍苍送黑发苍苍的痛苦。
幸亏小董留下了孙子航航,成为老人晚年的唯一情感寄托。
航航出生之后,一直是由老人帮忙照顾抚养的。
小董死后,儿媳小谭将航航带回自己父母家生活。
由于遗产分配与债务承担的巨大分歧,老人与小谭的矛盾日益激化,小谭也拒绝老人探视航航。
小谭和她父母不但辱骂,驱赶上门看孙子的老人,还将老人买给他的衣服、玩具扔到垃圾桶里,甚至幼儿园也拒绝了老人的探视。
小董去世之前给小谭留下了遗书,希望她能看到自己的父母曾经照顾航航,自己去世之后老人受到很大的打击,让老人多看孩子。
这份遗书,后来成为老人心中一直难以逾越的伤痛。
伤心的老太太将儿媳告上法院,要求判决每个月第一周和三周周末,固定时间看望孙子。
法院认为,老人晚年失子,对孙子探望可以带来精神慰藉,也可以让航航得到来自父系的家庭成员关爱。
自航航出生至小董去世,两位老人始终帮助照料抚养孩子,与孙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小董死后,两位老人仍然有能力,也愿意照料孙子。
因此,法院支持两位老人要探望航航的请求。
根据双方意见及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老人到航航常住地或与小谭商定本区范围内的地点探望,每月两次,每次不超三小时。
隔代探望权究竟是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只说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有探望权,没说明其他人当然有探望的权利,但也没禁止别人探望。
早些年的有关司法会议的纪要指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在父母死亡或父母不能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下,在尽到抚养义务的前提下,其定期探望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也可通过诉讼得到司法保护
一般来说,法院会看三条条件。
第一,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没有真正履行过抚养的义务,祖孙之间有没有因长期的共同生活而形成稳定、密切的情感关系。
第二,不直接抚养儿子的父母或者母亲是否已经不能行使探望权,比如死亡、失去民事能力或因犯罪被拘留。
第三,看望是否合乎未成年人的利益,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以及现有的监护人的监护工作。
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不良嗜好,虐待伤害行为,可能会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不应支持探望的请求。
探望不能阻碍直接抚养的人履行监护义务,破坏他们正常的生活。
因此,隔代探望权并不是父母一提出,法院就一定支持,而是看亲情基础,抚养事实,父母是否探望,探望是否真的有利孩子。
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并根据居住地点,孩子年龄及学习状况,抚养人工作休息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具体时间,地点,方式与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