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正常,孩子出生后因重度窒息急救无效死亡,这样的结果,家属难以接受,但“检查合格”并不代表医院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无责。
生孩子对于产妇以及孩子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妇产科也一直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高发部位。
之前碰到过这样一个案子,产妇产前的检查都是正常的,待产期间还多次问医生,得到的答案也是一样的。
那年秋天,郭某来到医院待产,严格按要求做产前的检查。
到了晚上,郭某顺产下一个重3千克的婴儿。
孩子出生后发现脐带缠颈1圈,羊水Ⅲ感染,面部、口唇及躯干四肢苍白。
医院检查之后发现,孩子无肌张力,心率过慢,低于60次分钟。
医院立即将孩子转到儿科,以无创呼吸机为辅助呼吸,并开展抗感染、防止出血、改善血液循环等对症治疗。
但是孩子最后还是因抢救无效,在第二天凌晨被宣布死亡。
这里真正要问的是,产前检查是否出现了“正常”这两个字,而不是胎心监护,产程观察,到出生后复苏和抢救,每个关键环节,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匹配的责任。
接手案件之后,专业人员与律师分析了整个诊疗的过程,并根据妇产科,儿科的主任医师意见,确定司法鉴定的方向、重点以及依据。
据分析,医院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未及时判断胎心监护是否准确。
二是没有及时发现孕妇宫内解剖并剖宫产完成分娩。
三是新生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足。
四是抢救方法和方法不对。
司法鉴定所做的鉴定结论与前期分析基本相同。
法院最后认为医院过错参与率为100 %,医院赔偿了孩子的家属87万元。
这件事表明,医疗责任的判断是以“行为准则”为主,而非单纯的“结果准则”。
法律关心的是治疗结果能否令人满意,而不是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实施的医疗活动是否合乎当时医疗规范。
产前检查是正常的,只是说明了当时检查反映出来的情况,并不能代替对产程的持续观察,也不能涵盖出生后的复苏以及抢救中的所有问题。
这起案件中,产妇有剖宫产的征兆,但医生对于产程异常并不重视,仍然建议顺产,最后致使新生儿死亡,所以承担了全部的赔偿义务。
具体的医疗问题如何判断,还是要结合完整的病历,监护的记录,分娩的记录以及司法鉴定,不能仅凭一句检查正常就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