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失去了自然是幸运的,但是亲情一旦撕裂,想重新拼回来,常常又是另一个遗憾。
距离产生美,也产生隔膜。
十多年时空的隔阂,足以使一个孩子放弃原有的生活,并渐渐适应新环境。
很多人说亲情很玄妙,但也离不开一起生活和长久的记忆。
所谓感情,常常隐藏在记忆中,没有记忆,本来熟悉的情感也会随的消失。
这就是人贩子的最可恶之处,为了一己的私利,将孩子当作商品,以极端残忍之法,强行割裂了无数的父母和孩子,甚至不惜牺牲孩子生命。
孩子年轻,可能在新环境中渐渐忘记,也可能重建生活。
父母与亲人仅能在愧疚,寻找与伤痛中度过漫长的人生。
这样的痛苦并非一句“失去了”可以消除的,孩子回来后,原来的时光也不会自动返回。
因此,真正应该追问的,不仅仅是孩子最终和谁生活,而是谁制造出这场分离,又是谁获取了利益。
作为一个父母,我一直认为买卖是同罪。
无论自己花钱购买,还是因为特殊的原因收养,只要知道来源不正确,成为人贩子的助手,就不应该被一句话“养了好多年”轻易地带过。
人贩贩卖人口,伤害家庭,破坏孩子成长,触犯法律,应受最严厉惩处。
对于所谓的养父母,是否是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应该交由法律调查与裁判,而非由舆论以感情来定罪。
有人说,孩子已经养家长大了,强行带走会不会又一次受伤。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不能作为掩饰买卖儿童,容忍违法收养理由。
要是违法的人只要养育了孩子,就可以通过多年的相处来消除当初的错误,那么人口的买卖就被包装成了“养育”,真正的爸爸妈妈反倒要为别人犯罪的结果出路。
法里无情,法外有情,应该是法治社会基本的共识。
这里所说的法内无情,并不是指法律不贴近人情,而是违法的责任不能随后形成感情而消失。
“法外无情”并非是让任何一个人绕开法律,而是法律裁判后,充分考虑到孩子年龄,意愿,身心状态以及现实照护的需要。
法律应当保障和支持正常、正当的亲情,而不是将非亲非故,非法建立的关系视为亲情。
至于是孩子最后回来还是留下,也应该被纳入到法律裁判与专业评估之中。
要是孩子已经长大了,并且有相应民事行为的能力,让他自己做选择,别人可以给予信息与帮助,但是不能代替他做决定。
要是孩子还没有成年,不能够完全独立地处理重大的事情的话,就应该以回到原来的家庭为准则,并由有关的部门评估安全和照顾条件。
这并非是简单的比较谁更爱孩子,而是首先确定孩子身份、权利以及法律上的属性。
以德报仇,何以报德?
多给孩子一些体谅,多给亲生父母一些理解,对违法的行为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才不至于使一个悲剧在“人人有感情”中被重新理解。
孩子是谁,不能以买卖关系,养育年龄或者围观者的泪水来决定,而应当以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为前提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