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爷爷是一个从广东买来的闽南孩子,被卖的时候才5岁。
当时他母亲病重,急需治疗,家里又没有那么多的孩子,于是由人贩子将他卖到闽南去。
中间差价大部分被贩子赚了,到了他的亲生父亲手中的,只有一个很薄的金项链。
那个时候正值战争时期,黄金是少见的硬货,这个戒指也为他兄弟姊妹度过了难关。
父母对待他很好,让他上学,教他认字。
他读的书不多,但是后来为家里的租户写一个公告,签一个合同还是可以的。
从贩卖的事情来看,亲生的父母,人贩子,养父母都卷在里面。
但是放回到那个特定的年代,面临的是活着,还是在原来的家庭中饿死,你会选择什么?
我的外公也小时候父母离异,后来嫁给舅舅家,跟随母亲。
外婆是被妈妈虐待之后离开家乡,从一个生意人的千金变成了泥炭工养的女儿。
他们的命运当然不可以简单地以今天的标准衡量结束,但也不可能因为环境复杂而将拐卖自己说轻。
对于这样的历史遗存问题,今天再去追究买方不易。

早些时候,很多人口中所谓的“抱孩子”,更多的是来自于人贩子,也有一部分是活在时代变迁中活不下来的下岗人员或者破产的农民贩卖儿女。
很多被“养大的孩子,现在也和我一样大,二三十多岁,正处于结婚生子的时候。
这时候,判养父母多少刑合适,确实难以回应。
其一,法律的追溯期没有那么长,其二,生父母与养父母期望孩子处于人生中精力最为旺盛的阶段,不要发生重大的变化。
因此,判处养父母死刑显然是不太可行的。
但是不判刑,并不代表什么也不做。
他们还能赎罪,可以协助警察抓捕人贩子,也能为寻找被拐卖的儿童出钱出力,以实际的行动向社会道歉。
对于这些特别的案件而言,这可能是比判处死刑更为温和、更具现实价值的方式。
但是对于正在进行的拐卖,逻辑就不一样了。
不打断买方的需求,市场就没有消失,总有人冒风险,把公道的心当空气,冒法律的漏洞。
一次真实的拐卖中,人贩子与买家之间的责任甚至不可分割。
而人贩子的更恶劣之处,在于这样的行为总是不断的累积、屡次犯错,但是买家也在损害他人利益,不惩罚又如何解决。
要孩子,可自己生,生不了的可以领养,也可以跟亲戚商量过继,而非接受不明来源的孩子;也不是接纳从别人那里偷来的。
如果以后社会还发生这样的事情,那就是这一代的耻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