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放弃养老的事情,我认为不能只是道德谴责,责任与账目都要一个一个计算出来。
这个事情的顺序已经很清楚了,先是追究放弃养老的责任,然后是其他的结果。
老人死后,居委会负责照顾,并支付了长达数年的久的费用;
这笔钱不能因照顾对象为老人而被轻易带走,也不能认为是居委会、其他人的无条件支付。
人工的费用也要算在其中,因为照顾不是一个“帮助”就可以做到的事情,背后是人力的投入,也是长期的开支。
因此,四个孩子首先要偿还居委会几年来支付的全部费用和人工费。
这并不是简单地将亲情换成钱,而是让真正需要照顾的人获得应有的回报。
要是子女将老人推到居委会,自己不照顾,也不支付费用,最终还想继续留下遗产的话就难以说清楚了。
只享有继承的利益,而不承担护理的责任,这样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追究责任和赔偿照顾费之后,还应重新确定四个孩子是否有权利继承老年人的所有财产。
我的结论是,放弃养老的四个孩子没有权利继承他们的任何财产。
这里重点,并非是为惩罚惩罚,而是为了将家庭的矛盾转化为一场观看。
真正的问题是,一个人如果在老人需要照顾时选择了退出,为什么老人留了遗产后又出现了呢?
若责任可由居委会承担,费用可由公共支出支付,遗产仍被弃养者处分,则意味着告知所有人,逃避照顾无需付出代价,甚至有可能获取利润。

这样的结果,对真正需要照顾的人是不公平的,对老人来说,对愿意承担责任的孩子也是一样的。
因此,法律的责任,费用的赔偿以及继承的资格,应该放到同一个因果链中去看,不能只以最后一个为标准。
先解决弃养问题,再赔偿照护费用,然后确定继承人资格,顺序不可混淆。
对于公开的问题,我觉得也无法完全避免。
四个子女应该是焦点的人物,让大家知道弃养老的后果,而不是悄悄地过去,过一段时间就没有人提及了。
他们能够被视为不孝的代表来进行宣扬,但是宣传的关键应该是行为的本身,以及这样的行为对老人与照护者的影响。
并不是为满足观众的情绪,也不是制造更加难听的耻辱,而是要使类似逃避的责任得到明确的否决。
一个无法承受全部照顾的人,不可以什么也不做,也不能将所有的费用与压力推给他人。
如果真的有困难的话,也应该面对这个问题,说清楚情况,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放弃养育。
将老人丢到居委会后,再将遗产当作理所应当的收获,这样的做法不可以被允许。
即便不可以让他们留下臭名远扬,也应该使他们名扬天下,让人们知道,弃养老者并非一件容易发生的小事情。
归根结底,遗产并非奖励,照顾也并非是别人帮你完成后便可以假装没有。
谁逃脱了责任,谁就应该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名誉责任。
我支持查清楚这件事情,算清楚,定清楚。不要只是几句不屑一顾的批评罢了。
老人要实际照顾,居委会要费用补助,社会要一个明确的判断;
这个结论就是,弃养老的人应该承担责任和赔偿照顾费用,四个孩子也不应该理所应当继承老年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