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没问题,这个结果看上去像是分房子,其实首先要解决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居委会是否有履行。《处理意见》还有遗赠抚养协议上约定的抚养责任。
由签订《处理意见》开始,居委会于16年的久,始终对独居曹大爷给予日常的生活帮助,并且妥善地安排了他的住所以及专门的看护人员。
曹爷爷生病的时候,居委会给他垫付了医疗费,等到他年老、生活需要照顾时,又将他送往养老院,并承担起了相关的费用
曹老爷死后,居委会也承担丧葬费,这些事儿前后连接在一起,并非是临时的帮忙,而是一直承担着照料、帮助以及善后的责任
因此,判定居委会是否履行扶养职责,不能只看有没有一笔钱,也不能将扶养理解为定期给予。
住的有安排,生活有照顾,医疗费有垫付,年老了有人送到养老院,去世了还有人办理丧葬,这些都是实际的照顾。
更为关键的是,照顾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东西,生活中的陪伴以及精神上的关爱也是扶养一部分,只是这些付出难以用一个账单全部列出。

法律能确认已发生事实,但不能将居委会每日如何照料曹大爷,如何安排他生活的全部记录下来。
但是曹大爷始终活到了94岁才离世,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居委会的长期照顾所产生的效果。
归根结底,这并不是将照顾老年人折算为几笔费用,而是机械计算谁支付的更多,是看一个是否真的承担起对另一个人的扶养义务。
如果仅因扶养的行为不能完全量化,就否定了居委会的这些年付出,反而会将现实照料与法律义务分开。
遗赠抚养协议判断的重点,也在这里:一方承担抚养义务,另一方按约定,在去世之后把财产遗送给他人。
对于遗产的处理而言,遗赠的扶养合同的效力远远大于遗嘱的继承以及法定的承继,因此,只要合同有效,并且扶养的义务已履行,居委会便有权利依照合同约定享受遗赠。
这是法院的认定。《处理意见》有效原因并不是由于居委会是某一个特定的主体,就可以自然地获取曹大爷遗产的。
最后,曹大爷所留下来的房子,现金,股权,存款的本息归属于居委会的所有权,核心的依据并非是口头上的承诺,而是在多年的时间里,实际履行了协议的扶养义务。
这样一个判决,确定的不仅仅是财产的归属,也是确定长期照顾、承担义务和履行合同,法律上也应该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