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公证的遗嘱,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事已经确定了,以后再去看也没什么意义了,但是这件事情不能只看公证这两个字,还要回归到遗嘱的内容上。
真正要看的是遗嘱形式与遗嘱是否为您预留了相应份额,这两个都不可以跳过。
如果老人自行书写遗嘱的话,要看是否是老人亲自签字,并确认是否认可该遗嘱;
如果代为书写遗嘱,则需查看订立的时候是否存在两个无利害关联的见证者在场,其中一个为代书人,两个见证人均签字。
这些看似琐碎的问题,其实恰恰是决定遗嘱的内容是否能当作依据的关键所在。
另一个问题是,看遗嘱是否为您留下了相应的份额,因为您是法定的继承人,同时也是一个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力的人。
这两种身份放置在一起,并非一句话“老人立下了公证的遗嘱”能够完全忽略的。
因此,首先看清楚遗嘱的内容与订立方式,比直接确定自己是否有份额要好得多。
另外一点容易被人误解的是,公证的遗嘱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
若外公和外婆觉得之前遗嘱违反了他们真实的意思,可以再订立一份遗嘱;
当出现遗产的分割情况的时候,应以老人死前最后的一次签订的遗嘱作为依据,不受之前公证性遗嘱的约束。
换言的,判断的依据不仅仅是“是否存在公证”,而是老人之后是否有重新制定遗嘱,以及最终留存下来的遗嘱的内容。
若您担忧遗嘱签订完毕后,舅舅与小姨不再抚养老人,这种担忧也需要从具体的行为出发,不能仅凭猜测来定论。
如果他们有被遗弃的继承人情节,或虐待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的话,他们就会失去继承权了。
要是他们假造,篡改,隐匿或销毁了遗嘱,而且情节恶劣的话也可能失去继承权;
另外一种情形是,以欺诈或胁迫的方式,迫使或阻止被继承者设立或变更遗嘱或撤销遗嘱,情节较重的,也可能失去继承能力。
这样的情况下,即使老人已订立遗嘱,他们也无法依此继承下去。
但是,事情并不是仅仅看过去发生了什么事情,如果他们确实有悔改的表现,老人对他们表示宽容或事后在遗嘱里将其列入继承人,他们就不会失去继承权
因此这件事情的主线是很明确的,先是看遗嘱的形式,然后看是否为没有劳动力和没有生存能力的法定的继承人留下份额,同时关注老人是不是重新立了遗嘱,以及有关人员有没有可能失去继承权。
具体的材料如何判断,还是要携带遗嘱以及相关的证据,向正规的法律专家当面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