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看起来很让人生气,作为儿女,曹大爷活着时不关心老人,等到老人死了,又出来要钱。
幸好法院判定居委会与曹大爷所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支持了他们的请求,这也说明了继承的关系中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道理。
曹老爷子对自己财产有分配权,遗嘱也是,遗赠扶助协议也是一样,其实都是他死前的自愿分配。
除法定的继承以外,子女也不应该享有继续继承的权利,不可以因为是子女而将老人财产的处分权给架空了。
我国在继承方面存在着法定的继承情况,有遗嘱的存在,还有遗赠的扶养的协议。而且在遗赠这种协议存在的时候,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了遗嘱本身。
换言的,老人与他人签订有效遗赠扶助协议,协议规定的扶助义务已完成,遗产应当依照协议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地返回法定的继承方式中去。
遗赠抚养协议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有偿的劳动合同,抚养人负有遗赠人的生养和死葬义务,并有接受抚养权。
遗赠者在享受被扶养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将遗产交还给扶养者的义务,这并非是谁一方占便宜,而是两方权利和义务互为补充的一种安排
当然,扶养者也不能仅凭好处而不负责任,若扶养人没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话,遗赠者可以解除遗赠协议,协议并非签字就可以无条件履行。
现实中,有的老人老了无所依靠,或者无法确定赡养的义务人或者法定的赡养人没有能力赡养老人,致使老人的养老死亡问题得不到解决
遗赠养老协议的设计,就是为解决这样的现实问题,使真正负责照顾和扶养的人有权利,也使老人可以对自己晚年的生活以及身后的财产做出规划。
另外一个易被忽视的条件是,签订遗赠扶助协议的对象,必须为法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团体。
因此,子女活着的时候没有承担起应当的照顾和扶养的责任,等到老人死了以后只是以亲属的身份主张分配遗产,至少不可能当然地得到支援。
这并非是惩罚孩子,而是尊重老年人财产的处分权,也是维护了协议中的实际负责扶养的一方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