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一说到老年人养老,首先想到的是子女要陪伴,照顾,老人死后,遗产也要由子女承担。
但是这件事情却将这种想象中的关系打破了。
老人不是不存在子女,而是除去血缘关系之外,他们之间基本上没有什么实际的关系。
子女小,需要照顾的时候,老人未尽到应当的照顾责任。
那一段时间,是妻子一个人将四个孩子拉扯大,老人没有负责。
当老人老了,需要有个人养老的时候,四个孩子也没有尽到赡养责任。
当一个人需要你的时候,你不在,当他留有遗产时,你忽然出现,这样的关系,说白了,跟陌生人有什么不同呢?
真正关心老人的是居委。
居委为他养老,先后照料了他20多年。
老人并非没有做好安排,他事先写好了有法律意义的协议,约定让居委会来养老,遗产归属于居委。
这个计划至少表明了,老人对于自己晚年的生活以及身后的财产有着清晰的认识。
可是老人死了之后,一直联系不上的四个孩子忽然出现,要和照料老人20多年居委会抢遗产了。
我不清楚他们是怎么想的,但是从旁观的角度来看,这确实是一种很体面的行为。
平常不负责抚养与赡养责任,当遗产到来的时候却只说自己是孩子,这样的逻辑未免太将血缘当作可以随时取用的凭证。
如果仅从旧观念来看,子女承继父母的遗产是理所当然的。
但现在说的是法治社会,继承不只是看一个血缘的关系,也要看到当事人的真实扶养,赡养与照顾。
老人未尽抚养责任,这点不可以假装没有。
但是四个孩子也没有履行赡养的义务,也不能因他们是孩子就抹掉这段空白。
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如此的判决,在我的眼里是公平的,甚至是一个非常出色的决定。
它不是鼓励老年人将遗产交由居委会,也不是否认子女和父母的亲情关系。
他只是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权利与责任不可以只选择自己所需要的那部分。
因为长期未履行养老义务,所以不可以在老人死后,仅凭血缘联系主张所有的遗产;
血缘固然重要,但是血缘并不是免责的保护伞。
真正影响一个关系的,往往并非户口本的称呼,而是当一个人要帮助的时候,谁真正站在他的身旁。
住在居委会的老人20多年了,四个孩子没有尽到赡养责任,这些事情放在一起,判决将遗产交给居委,并不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