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终认为,高空抛物并不能仅仅通过一句“留意安全”提醒,应当直接制定高空扔物法,将此行为明确地列入违法乃至犯罪的列。
这里的重点,不仅仅是东西掉在楼上,而是有人知道从楼上扔东西会伤到人,仍然把东西扔到公共空间里去。
如果真的要立这样规则的话,完全可以用物体体积计算,体积越大,判得越严。
无论扔下的是普通的物品,还是将自身从高处抛下,只要是自己做出来的,都应该被放在同一个公共安全的逻辑中讨论。
有人或许会说,跳楼自杀与高空抛物并不相同。
从行为的结果来看,确实不是一个东西,但就对别人的危险而言,人从高空坠下也同样会砸中路人,车辆或其它公共区域,使别人受伤,甚至死去。
因此,如果是跳楼自杀的,法院可以以一定的标准从死者的遗产里扣除罚款。
若跳楼致其他人伤亡或死亡,罚款应更重,因为这已不是一个结束自己的生命问题,而是将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的风险抛给别人。
这句话听起来很冷,但责任不可能因行为人已死亡而自然消失。
人死了,伤者的伤也不会恢复,死者对其他家庭的损害也并不会因此消失,遗产如果有,就不应该完全避免承担罚金。
当然,没有人可以要求一个想自杀的人平静下来,也没有谁可以将自杀简单地理解为一个普通的理智选择。
但是我想说的是另外一个问题:一个人在以前的生活中,应该明白高空抛物违法,也应当明白从高处坠下会对别人造成危险。
正常的思维能力,都知道在高空抛物不对,这是基本的常识。
既然明白了高空抛物的危险性,那么选择跳楼时,为何不想想自己可能会伤害到和自己无关的人?
你可以,想死有很多办法,为什么非得跳楼这种可能伤害到别人的人身安全方式。
这并不是要一个人为别人放弃所有痛苦,而是至少要不要让自己死亡成为陌生人灾难。
我并非是在讨论是否应该同意自杀者,也不是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一个已经处于绝境的人。
我只是觉得,同情一个痛苦,与追究他给别人带来的危险并无矛盾。
规则若只关注“人已死”,则会忽视仍活着的伤者。
而将罚款从死者的遗产里扣除,并非是惩罚一个无法感受到结果的人,而是为了使行为所带来的责任不会凭空消逝。
高高的抛物本身就不应该是个人的选择,更不能因扔下的是自己,就抹掉了公共安全的一层。
能否出台相应的法律,可以继续探讨,但是行为的危害性不能因为身份的不同而成为两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