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没看清楚详细的内容,就急于下结论,张口就问,是四个儿子遗弃的老人。
但是这件事情不能光看老人以后是谁照料的,也不能看四个孩子现在是否发生。
事情另一方面是,爸爸在三十岁的时候,正处于年轻的状态,离婚,抛弃了前妻以及四个孩子,连离开的路费都是前妻支付的。
四个孩子由前妻抚养长大的,父亲并未支付抚养费用。
把这个关系放在一起再看问题就不那么容易了。
如果仅仅考虑老人的晚年生活状况,四个孩子就容易被推到“无视老人”的位。
但是如果将他们小时候的经历算进去的话,又不可以一句话“父母大了,子女要照顾”将前面的任务全部抹去。
亲子之间的关系并非仅仅是一张记录着子女的义务单据,父亲当时是否有履行抚养义务也是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当然,回到案件本身来看,遗赠抚育协议仍然有效,毕竟居委会供养的老人。
这表明老人的晚年照顾方式,并不是等于四个孩子主动抛弃老人了。
谁负责照料,谁与老人有约定,这些都要分开看待,不能混淆在一起做判断的。
因此,四个孩子是否遗弃了老人,不能仅凭最后的结果来判断,也不能为老人的确需要照顾而删除所有的过往。
反之,协议无效,并不意味着四个孩子以前没抚养费。
因为四个孩子都是前妻养大的,而这个爸爸没有给抚养费,所以四个儿子还不如偿还抚养金。
这并非是在与亲情争价还价,而是将责任向前推一推,看看当初谁承担养育责任,谁又不承担责任。
四个孩子抚养费,按通胀之后的数目计算也算很多了。
如果这个数字摆出来,至少可以使讨论回归事实,而非仅仅围绕着“老人是否可怜”展开。
人们往往只看到老年人的需要,而看不到儿童成长中长期的缺失。
也有一些人看到孩子没有照顾好老人,就认为孩子薄情,但如果父亲在孩子成长中长期不尽抚养责任的话,这样的评价也是错误的。
我不是说孩子只要有旧账,就可以不管老人,也不是老人老了有人照顾,以前的责任自然消失了。
只是在这件事情中,不能剪掉前后的因果关系,只留下了最易激怒的一幕。
四个孩子是否应该负责任,要看是否有约定,也要看爸爸过去有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更要将抚养费的账记在桌上。
至少这个案件中,先问一下“当年爸爸给了我多少抚养费”,比直接指责四个儿子丢弃老人更贴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