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看了继承的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法定的继承人,或遗嘱有无。
但是这里也有一个容易忽视的安排,遗赠和扶养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和继承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签订遗产抚养协议;
这话重点很明确,协议另一方无需继承人,也可以为继承者以外组织或个人提供帮助。
根据协议,该组织和个人负责对自然人进行生养、死葬的责任,享有遗赠权。
换言的,这并非单方面地写下一项愿望,而是两者之间建立起了协议。
一方负责生活和死亡的责任,另一方有享受遗赠权。
这里逻辑不复杂,但容易被忽略掉。
人们常常将继承看作是家庭里的事情,似乎只有亲戚才可以从继承中得到财富。
但是这一条规定也说明了范围,继承人之外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协议的对象。
当然,可以签订协议,并不代表只要签署了名字,以后就什么也不用管了。
因为协议上约定一方负责生养和死葬的责任,所以应该回归协议自身,看双方是否约定了,以及相应的义务承担情况。
受赠人的权利并非是偶然出现的,而是与协议相联系的。
这也就是遗赠抚养协议与一般口口承诺不可混用的原因。
再来看第一百一十三条,继承结束后,依法继承。
存在遗嘱的,依据遗嘱继续或遗赠予以处理。
签订遗赠扶助协议的,依照协议执行。
三句合在一起,处理的顺序已经写好了。
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时候,继承是依照协议来办理的,而不是仅仅看法定的继承人,也不是看遗嘱就完成判断的。
这并非是指遗嘱与法定的继承无意义,而是指不同继承的依据有着各自的处理办法。
因此,不是继承人不可能被排除于继承的安排外。
只要是属于法定遗赠扶助协议范畴的,就可以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遗赠权。
新闻网站上的文字,我很支持。
它告诉人们的也很实在,继承的安排不只是看亲戚关系,还要看对方是否做了相应法律规定。
对于这样的事情,不能仅凭一句话“将来给你”,也不能单凭别人的意见做出结论
具体的协议如何签订、内容如何写,还是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向专业的人士咨询一下。
法律规定已经将规则放置在那里,真正要认真地去对待的是协议的内容,还有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是否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