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看上去是在谈论子女是否赡养了老人,或者是老人是否抚养了孩子,说深一点,其实双方早在几年前就断绝父子之间的关系了。
要是真的把这个关系说成是断绝了的话,在生活里就是陌生人了。
因为是陌生的人,所以不可以简单的说,子女没养老人,或老人没养小孩。
由于按照这样的说法,双方已经不再负责亲属的责任了。
一个无法要求别人来养活自己的人,也无法让别人养活你。
这并不是在为谁辩解,而是在以“已经结束关系”为前提下。
关系一旦被说成是断了的,责任当然也被认为是断的。
同样道理,老人财产,陌生人都不能继承;
如果两人真的变成了陌生人,子女不应该再被视为当然继承人了。
这里逻辑很简单,既然不认可彼此是父子,就不能仅仅在要求对方负责的时候,又拿回这一层关系。
要赡养的是父子,要继承的是子女,这两种说法是前后不同的。
但是问题是,这个说法仅仅是以“双方断绝了父子之间的关系”为前提得出的结论而已。

听起来好像是有道理的,现实中也有人这么认为。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并不能直接得到这样的答案。
由于法律并没有“切断父子之间的关系”。
换言的,生活中可能会有人觉得双方已经陌生了,甚至是陌生的人。
但是这样的个人感觉,不能转化为法律承认的父子之间的关系。
因此,不能将“已经结束关系”视为法律的事实,也不能因此认为子女自然没有养老的责任,或老人自然也没有抚育孩子的义务。
同理,也不能由于双方长期不来往,直接认为老人财产和子女没有关系,子女不具有继承能力。
这些可以用来描述现实中的关系,但不能作为法律判断。
归根结底,双方几十年之前就断绝了父子之间的亲密关系,只能表明彼此生活的关系或许已经很疏远,甚至是陌生的。
但是法律没有因此疏远,而设置了“父子之间可以正常断绝”这样的条文。
因此,赡养与抚养不可以仅仅因为一句话“我们已经不再是父子”而断绝关系,继承也绝不能仅仅依靠这句话而一并否决。
将情感的决裂,生活的不往来,与法律上亲子的关系混淆在一起,结论容易偏离。
因此,前面说法可以逻辑合理,但法律没有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