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谚语说的很直白,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过错中得到利益。
放到继承这个问题上来看,这句话特别扎心,由于婚姻法最让人感到惋惜的是,常常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处理本来就是亲情的事情。
四个孩子选择与老人结婚,无论这种结婚是否有法律依据,只要是老人活着的时候,老人和孩子都同意,从亲情的角度来说,也无需非得责备哪一个人。
但问题是,既然是要断的,就应该断的干净。
老人以前不往来,不负赡养责任,等到老人死了之后,突然跳出继承人身份要求分割财产,这不仅仅是尴尬而已,多少有些可笑。
亲情能淡,关系能断,但不能将责任放在外面,把利益放在里面。
在法律上,即使无遗赠扶助协议存在,子女也不能继承老年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继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失去继承权:故意杀死被继承者;为夺回遗产杀死其他的继承人,遗弃他人或虐待他人情节恶劣;伪造或篡改或隐匿遗嘱,情节重大,以欺诈或胁迫的方式迫使或妨碍继承人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
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并非是那句话说的有多么重要,而是是否真正履行了赡养的义务,是否不履行到了法律所规定的遗弃以及严重的虐待程度。

所以,没有赡养的义务,怎么会有继承的权利呢?这并不是一个情绪性的问题,而是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认识。
新闻中说:“冒出了四个孩子”,这个冒字用得真的很有意思。
以前埋在地里,老人要照顾的时候看不到人,当财产摆在眼前时,四个人一起冒出来了,并且冒得很是时候了。
但是继承并不是只看血缘,不看行动的自动奖励。
子女的身份自然成为继承的关键事实,但是继承权不是完全不履行义务就独立的存在,特别是当事人如果长期不承担赡养义务,甚至是遗弃的时候,法律是不会轻易替这种做法盖章的。
归根结底,既然决定断亲,就不能仅仅在需要负责的时候强调自己早已不是一个家庭了,而在涉及到遗产时却突然改变了自己是他的孩子。
这样选择性的认亲,既说不清楚人情,也不一定能站住法庭。
当然,具体的是否是遗弃,是否已经丧失了继承权,还需要依据生活照顾,经济扶持,老人的处境和其它证据来进行判断,不能仅凭一句多年没有联系就下定论。
但是大原则不简单,不可以一边切断亲情的义务,一边保留继承的利益。
不履行义务的时候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选择,分割遗产时要求法院无视自己过错的情况,这笔帐怎么算也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