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遗嘱问题,真正的麻烦之处,往往并不在于是否写了遗嘱,而是遗嘱确立之后,所有的继承人是否能够配合办理手续。
房子遗嘱关系到所有的继承人利益,因此处理比较谨慎,也比较麻烦。
有的人会认为,遗嘱既经过了公证,那么后面就可以用直接的材料到不动产的登记机关办理继续过户了。
这种理解不正确。
遗嘱已经被公证了,解决了遗嘱自身经过了公证的事实,但并不代表其他的继承人必然会认同遗嘱的内容,也并不表示其它继承者一定会支持继承。
只要他人不同意继承,或不认可该遗嘱,继承人也不能直接到不动产的登记机关办理过继。
问题就由一个遗嘱转变成继承人是否支持、是否承认的问题了。
这个时候,仅凭公证的遗嘱,不能完成房子的继承。
若要继续进行处理,则必须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继承财产。
很多卡在此处,是因为将公证与过户视为一回事。
事实上,公证后的遗嘱并没有使不配合继承人消失,也没有阻碍登记的手续避开其它继承者。
因为房产的遗嘱涉及到所有的继承人权利,登记的时候当然不会仅仅看到某个继承者的说法,而是直接过户房产。
这也解释了为何明明是公证的遗嘱,最后还是可能走诉讼的路。
诉讼意义不在于重新制造一个继承凭据,而在于法院处理遗嘱与继承的问题。
当判决书出来之后,继承人可以单独办理接受过户的手续,无需其它继承者同意;
这里关键的变化,就是办过户不再以别的继承人配合为基础。
因此,房产的遗嘱即便经过了公证,也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只要有公证遗书就一定可以直接出户。
其它继承人支持,手续可按继承程序办理;
其他的继承人无法配合或者不认可遗嘱,则不能直接到不动产的登记机关办理继续过户,只能依法进行诉讼继承。
理清了这条因缘关系,很多人都不会再在登记所反复徘徊,也不会认为公证的遗嘱就是完成房产的继承了。
归根结底,公证的遗嘱以及诉讼的判决,解决了不同的阶段。
前者不能代替其他的继承人配合,而后者是在不能配合或不认可情况下,推进继承转让继续实施的过程。
因此,遇到这样的情况,判断的重点并不在于一句遗嘱已公证了就结束,而在于其他的继承人能否配合,是否同意这份遗书。
不合作,就起诉。
判决之后,继承人能够单方进行继承的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