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新闻中,报道者常用“养爸妈”来称呼拐走孩子的买主,似乎只要将这个词放在一起,买卖关系便会被一层温暖的亲情所掩盖。
但是这个称呼并不是随意使用的,我真的想问一下,能不能侮辱养父母这三个字?
法律上收养,就是通过法定的方式,使收养者与被收养人之间有着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身份契约。
由于收养将本来没有真实的亲子血缘关系的人,依照法律规定拟制成为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人之间也被称作法定的血亲或拟制血亲
在法律文字中,收养者是养父母,被收养的是养子女,这个称呼的背后有法定的程序与权利义务,并非为任何购买孩子者准备体面的包装。
例如福利院,按照法律规定领取一个孩子,这才是收养。
这里的关键,不仅仅是一个成人带孩子回家,整个关系要经过法定的方式确认,收养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反之,用钱买的孩子,与经过法律的程序建立起来的收养,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特别是买家明知道这孩子是被贩子从自己的亲生父母那里拐走的,却还要厚脸皮说他们是养父母的称呼他们可以用吗?
我不是抠字眼,也不是认为新闻用词没关系。

词一用错,事情性质就会被悄然改写,买家好像是单纯的照顾孩子一样,人贩子是唯一的需要指责的人,真正买卖关系却被冲淡。
但事实上因果关系并不复杂,人贩子当然可恨,知道孩子来不及还出钱买的买家也同样可恨。
没有买方,卖方就没有稳定的需要,也没有太多的孩子被当作可交易的物品。
只看人贩子的处罚,而把买家当作养父母,这种说法不准确,也容易使买家从中得到一种不应该有的正义感。
他们并非因完成收养程序而成为了养父母,而是借助金钱得到了一个拐走孩子。
这与收养之间,既有法律程序,也有侵害孩子的原生家庭的权利。
有人说,孩子已经到买家家里了,总得有人照顾,买家也许真的对孩子好。
但对孩子好,并不能将非法买卖转化为合法收养,也不能抹去他们知道孩子被拐还购买的现实。
更不能为了孩子后来的照顾,将造成这次伤害的人又包装成了养父母了。
若一个称呼遮掩了孩子拐卖、卖掉的过程,则不是中性称呼,而是在为买家减轻道德的压力。
因此,新闻中如何称呼,必须说清楚事实,不能因为听上去温和而将拐卖孩子的买家称作养父。
人贩子自然要受到惩罚,但是不能仅仅惩罚人贩,知道孩子是拐来的还要出钱买的人,也得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