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题主的意思,既然人去世了,报道不可以让逝者复活,追责也没有办法让死者重生,赔偿也不能让亡者再生,这些似乎都不需要做了。
再往前走一步,既不该报道,不该公开,也不该追究责任,那么就直接请求死者父母来,使全家人整齐齐当。
否则,题主到底想干什么?
这当然并不是在讨论怎么处理,而是在将“不能再生”当作否定后续处理理由。
但如果这个理由是成立的话,政府的处理相关的人员也会一并被否定,由于处理的是当事人,而不能使死人重新复活。
与此同时,企业的赔偿也会一并被否定。
无论赔了多少钱,也无法平息死者的家属的痛苦,也买不到这个家庭本来的希望了。
按这个说法赔偿既然无法改变其结果,就不应讨论。

问题在于报道、追究责任和赔偿本身就不是使逝者重生的方法。
将它们拿来与“能否复活”进行比较,其本身就是将不同层面上的事情混杂到一起。
报道属于公开的情况,追责是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赔偿则是企业所给予的补偿,没有任何人声称这些事情能够将人带回家。
如果由于它们不能再生,认为它们是不应该存在的,同样的方法可以继续推进下去。
政府不用去处理,公司也不需要去赔偿,大家也不必去了解,最后就只剩下了一句人已经没有了。
这并不是解决了问题,而是把问题移开了。
更为麻烦的是题主还坚定地认为,活着的人家都是独生的子女。
这一前提并没有被明确,也不可因一个家庭丧失了孩子,而直接为所有死者的家庭补充上同一种情况。
既然是前提都不存在,那么后续的判断当然也不可以这样顺势推进。
然后,就是以这个没有说清楚的前提作为出发点开始剧情。
我估计马上会有各种帖子集中问。
问题一层层被推出,最后落到了一个看上去似乎必须回答:死者是否可以申请国家的赔偿。
但是前面报道,公开,追责,企业赔偿与这个问题不同。
不可以因为赔偿不能买回家庭希望,而说所有的赔偿都无意义。
同时也不能因处理相关的人员不能使死人复活就说追责是没有必要的。
人死不可复生,此句话可见悲痛无法抹平,但不能取消报道取消公开取消追责取消,也不能因此否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