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从表面上看是晚年的寂寞,但是往深处看,真正令人痛心的地方并非是没有人陪伴,女儿生下的孩子都是和女婿姓的。
晚年的寂寞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这一点是不能说不存在的,但是如果仅仅将问题归结到寂寞的话,还是将事情说得简单一些。
这个判断中,姓氏并非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称呼,更像是一种在关系上的认可。
女儿有了孩子,但是孩子却都跟着女婿的姓氏,在父母的眼里,自己这边似乎并没有留下任何可以被直接看到的东西。
所以真正让人担心的,并非是外孙是否出生,而在外孙出生之后,与女儿这一方的连接感就会变弱。
这也就是为什么女儿定居在国外的这件事情会被单独说出来。
在国外定居,很有可能找到的并非苏州附近那边的人,他们的生活环境,家庭观念以及婚姻对象或许都会和原来的那个地方不太一样。
如果是北方人,一定不会让冠姓权。
这里的含义很简单,孩子和谁姓,并非女方父母提出就可以提出的要求,更不是女方生了孩子之后,自然就有决定权的。
它首先涉及女婿是否能接受,同时也涉及两边家庭理解这件事。
如果女方父母将外孙随随便便姓,看作女儿这边是否留下痕迹的话,女婿很有可能将其看作是家庭边界中的一件事情。
两边关心的根本就不是同一件事情,争执当然就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姓氏问题。

有人说,既然如此在乎,女儿只要生一个跟自己姓的小孩,然后回到国内塞给父母就可以了。
从这个逻辑来看,办法好像并不复杂。至少在我的想象中,问题是可以这样处理的。
不过问题也正在这里,很有可能这也并非北方女婿所能接受。
孩子是谁生的、跟谁姓的、是谁抚养的,这几个事情在这个关系中是连在一块的,不能只挑一个来谈。
如果要求女儿留下姓氏上的联系,却将孩子养育的安排交给了外公外婆的话,女婿不予以接受,那就不奇怪。
因此,这件事情并非一句都是一家子”就可以糊弄过去。
女儿在定居国外之后,婚姻的对象,家庭的习惯以及孩子的姓氏,都使得原本的那一套期待不再顺遂。
父母是可以失落的,也可以认为女儿没有为自己留下任何东西。
但是这种失落到最后,被说成是“所以应该失去接受权”,实际上是一种很严重的认知。
它的背后因果关系是,女儿嫁给了外国人,并且还定居在国外。孩子又全都跟着女婿姓。父母因此认为女儿没有考虑到自己的感觉,于是觉得女儿失去了继承权也是不冤枉的。
这个判断不一定温和,但是完整。
它并非仅仅是因为晚年的寂寞,也并非是女儿人到了国外就天生有错误,而是由于姓氏,家庭的归属与父母的期望相互碰撞在一起。
归根结底,问题并不在于外孙的姓什么,而在于父母是否将这个姓看作是女儿是否站在自己的一边的证明。
证据未出,失望被推为惩罚,最终才有了“应该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