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死后能否给予一位母亲治外法权,这可不是一个容易回答得了的问题。因为法院是可以判处刘某败诉的,但是却无法改变人对死亡的惧怕。
一个人丧失了女儿,那么悲痛真实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为当事人划定一块不受到法律限制的区域。
法律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冷冰冰结果,它还要面对人们的恐惧,愤怒,失控,因此更需要说清楚边界。
如果一旦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便可以不再受到法律的约束,每个人都有可能将自身的情绪转化为惩罚他人的借口。
这件事情中最刺眼的可能不是有人接受不了结果,而有人可以说出“可以把我怎么样?”。
能够说出这样话的人,应该也不会对于法律,对于人权有着什么敬畏的心。
这并非是因为他的痛苦不够,而是由于他已经将自己痛苦理解为了豁免,将别人的权力理解成了能够随意踩踏过去的。
但问题是,痛苦并非权力,而愤怒也并不是判决。
一个人不能因为死亡悲伤,不能为结果不满,也不能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表示自己的意见,但是不可以因此为自己制定一套超出法律范围的规则

更何况,刘某一点刑事判决也没有,有的人就要私下设公堂把人家置于死地。
这句话,不能因情绪激烈而被轻易带过。
没有刑事判决,也就是说至少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存在人急于跳过应有程序,将自己置于裁判者之位。
他们再也不讨论事实了,也不等待判断了,更不关心人权了,只想先将一个人推到他们认为的结局上。
这样的行为,看似是在为受害者讨回公道,实则是在用另外一种方式去践踏公德。
我个人觉得,很多嚷嚷着刘某该死的人,应该身体力行,不要只是停留在网上的恶毒的咒骂。
当然这并不是鼓励哪个人真的伤害了谁,而是表示,真正的承担后果与仅仅隔着屏幕说话,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
恶毒的诅咒真的是很苍白的。因为诅咒不能改变生命,也不能代替审判,更没有证据说喊话的人比别人更具有正义感了。
一个人是可以理解妈妈的悲痛的,同时也不反对她或者任何人借着悲痛越过了法律,两种判断是不矛盾的。
而真正需要坚守的,恰恰就是最难以坚守住的那一条线:越面对死亡与巨大的情感,越不能将法律、权利和基本的自我克制一同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