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目的是分割母亲留下来的财产,一般只要母亲所有的继承人同意,那么事情就可以办了。
即使继承人不能协商,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达成财产分割。
问题就在于,假如母亲的所有继承人仅仅只有自己以及失智的爸爸,父亲是不是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呢,能不能自己表达同意呢,就不能轻轻地带过。
房产、公证、银行这类机构,既不存在权限,也不能够自己判断父亲是否具备行为能力,财产的分割就会受到阻碍,没有办法按照一般的流程很快地完成。
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当事人会被迫将“自己”告上法庭。
自己去起诉自己,从法律的逻辑上来看显然是有些荒唐的,于情可理解,在法不一定说的通,甚至有可能不能通过这样的“诉”方式达成目的。
比较有可能的办法,是先确定父亲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经司法鉴定后,法院最终判决父亲为否属于没有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人,并指定其为父亲的保护人、财产管理者。
这样,才可能监护人以比较名正言顺地身份对父亲表示意见。

但是监护人也并不是想处理就处理的,法律也同时规定了,监护的人不能侵犯被监护者的合法权利。
因此,财产的继承与分割并不仅仅是一个家族内部“众人点头即可”的小事情。
它需要考虑到家庭环境方面,比如是否为独生子女、是否存在家庭矛盾以及是否还存在其它隐情,同时也需要去考虑规则在反复适用的时候的正当性,稳定性,统一性以及权威性等方面。
倘若规则能够被随意地进行变通,那么今天有一套说法的话,明天又有另外一套的说法,最终受到影响的不只是某个家庭,而且整个社会的秩序也将会变得不太稳定。
正是因为这样,规则必须具备强大的审查力量和威严,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所赋予的对是非判定的职责,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求助于法院,这实在是一种不得已的做法。
题目之中的事情,从表面上看其实是很简单的,但是真正让人感到不舒服的地方在于,整个的处理过程就好像绕了一圈,办事困难的感觉就这样产生了。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财产能够简单地归属于子女,而且子女不存在财务危机以及内部纷争的情况,父母养老的问题也清晰地由子女来承担,同时这些重要的事项都能够落实到位,法律的效力以及操作性都是足够的,如果还有社会的力量或者有关部门来负责执行的话,那么这件事情可能就会简单很多。
我有时候会认为,法律是这样设定的,当然存在着它要防范风险的风险,同时也有着它坚持着价值追求的。
但是真正能够惠及民生的事情,并非是一个机构或者一个人所能做到的,社会的每一个个体都不会掉队、不会生锈,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工作,规则才可能既保持边界,又照顾具体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