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些犯罪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却被一句精神病挡住了。
这让人感觉到一种非常强烈的不公平,似乎只要做精神诊断,就可以把原本清晰的责任再一次模糊。
真正精神病人自然是客观的,但是现实中拿来作为理由的,不一定就是真正的疾病。
在我的观念里,真正的精神病还真的没几个,好多人其实心照不宣的钻法律空子。
问题也就在于此,精神病不能完全等同于躲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因为某些人打着这样的旗号,而让受害人一个说法也没有。
可是受害人却往往是没有办法的,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对方在法律的惩罚面前离开,而自己却不明白还能做些什么。
这种无可奈何,才是最难以接受。
所以,有很多网友表示,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时候,监护人存在着不可推脱的连带性责任,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治裁,我非常赞同这一观点。
我认识一个人,遇到过一件非常典型的事情。
他在外面违反了交通规则,后来又与交警发生争执,因此受到了被拘留的处罚。

事情到此一步,按照正常的理解,主要是他违反了交通规则和交警的争执行为。
但他没有面对这个事实,而是委托另外一个朋友到医院开了一张抑郁症的诊断证书。
医院未开出,这件事应该也就此结束了。
但是后来,他的朋友买了一本病历,随便写了一个抑郁症诊断。
就凭借着这样一份不真实的资料,她最终逃过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这里最为让人感觉不舒服的是,不单单是有人以精神疾病为借口,还有人明知医院没有做出诊断,却依靠买病历随意填写,硬凑出一个理由。
如果这样的做法也能够产生实际的效果,那么法律所面临的就不再仅仅是一个人违规行为了,而是有的人在主动地去寻找漏洞。有人帮忙去制造证明。最终受害人只能够承担相应的结果。
精神病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但是正是因为它是必须被认真的,所以才不能够被当作随便拿来使用。
否则真正需要助力的人会被错误理解,受害者的权益也将被轻易放在后面。
我赞成承担监护人的责任,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家属都是一概而论的,而是觉得,不能仅仅让受害人去承担后果,而让和责任有关系的人完全不在乎。
至少在很多明知情况是不实的,仍然配合进行钻空子的情况下,监护人和参与造假行为的人,都应该被当作与事件没有关系的人。
法律要是留下这种空子,最终被利用的可不单单是一种诊断的名称,而且还是人们对于法律的公平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