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问题,可不能只看儿媳是否是儿子配偶,关键是看老人是否有安排,儿媳在儿媳去世之后是否履行了主要的赡养责任。
老人已失去丈夫与儿子,若希望将自身的财产留予特定人,或希望晚年的生活有更为清晰的保障,建议提前做好遗嘱或遗赠扶养的协议。
遗产的继承并不仅仅是一种方法,一般包括遗嘱,遗赠的扶养协议以及法定继承等。
首先说遗嘱老人可通过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给法定的继承人之一或者数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之外的组织,个人。
也就是说,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老人可以依据遗嘱决定自己的个人财产是由谁来取得的,而不一定就只能够留给法定的继承人了。
遗赠扶养的协议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内的组织或个人订立协议,由其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老人死后,对方依照协议享受遗赠。
这样的安排与单纯的留下财产是不一样的,它将晚年照料和财产联系在一起,因此也有可能同时去解决老年人晚年生活照料的问题。
若老人未立遗嘱,未签遗赠扶养合同,则按法定继承秩序处理。
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接受人,在没有其他顺序继受人的条件下,才由其它顺序承受继承。
问题的核心在于,儿媳通常并不是由于“儿媳”的身份当然获得了公婆的遗产继承。

但儿子死后,儿媳若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的义务,可以作为首先顺序的继承人继续遗产。
什么是主要赡养的义务,不可以只看是否有探望过他,也不可能只看他是否偶尔帮过什么忙。
若儿媳生活上给老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劳务等给予主要帮助,并且这种帮扶具有长期的性质,才可能认定为尽到了主要养育义务。
反之,如果仅仅是偶尔的看望,所给予的帮助也是比较有限的,一般不能说是尽了主要的赡养责任。
因此,儿媳是否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不可以简单地回答“可以”或“不可能”,要根据实际的赡养情况来进行判断。
老人如果真的想把财产给儿媳,又或者留给别的特定人,直接立下遗嘱或者签下遗赠扶养的协议,一般比单纯地等待法定的继承更加明确。
遗嘱处分应是老人个人财产,不能将不属于自身的财产一起处分。
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清楚的,《民法》第1129款规定,对丧偶儿媳尽到公婆主要赡养责任的,作为首先顺序继承的人。
民法典1133条自然人可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法定继受人中的一个或几个人继承,或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接受人以外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58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与继承人之外的组织、个人签署遗赠扶养合同,由对方负责生养死葬,享受遗赠权利。
所以,真正要核对的并非是“儿媳能否继承”这一问题,而是老年人是否存在有效地财产安排情况,以及老人的长期照顾和扶持是否达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