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事情,真的很难简单地把责任推给任何人,因为在婚姻中牵扯的不仅仅是孩子,而是感情,承诺,还有两个人一起经历的生活。
妻子并非是生育的机器,在结婚时,也不会仅仅因为她是否能够生育而和她一起。
她曾与丈夫感情深厚,也曾为这个家生过孩子,但这些经历并不能因孩子离开,而被一笔划清。
更为难受的是,她所承受的不仅仅是没有儿童的结果,而且还承受着丧子的痛苦。
孩子离世,妻子或许已经失去做母亲的实际支撑,丈夫又因她无生育能力离开,她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婚姻的结束,更是连续失去家庭,孩子以及原本生活。
因此,很多人认为最可怜的就是妻子,而不是没道理。
丈夫离婚后重新找对象,并希望再次生育,法律上说是无可厚非的,这样的选择本身并不能简单地说是违法或者不允许的。
但法律的允许,与道德上是否能够接受,并非是同一个概念。

如果两人之间没有感情,双方也同意分开的话,那么离婚再找人生孩子,各方可能还能接受的,道德上不会因此而产生太大问题。
但是如果真正促使这段婚姻走向终结的原因,仅仅是妻子不具备生育的能力,或是孩子离开之后丈夫不想继续承担起共同生活所带来的重量,那么事情就完完全全不是一回事。
由于妻子并非是在婚姻中完成一项任务后就能够被替换的,孩子也并不是没有之后就必须要重新填补的空缺之人。
在丈夫的眼里,既可以考虑去领养一个孩子,也可以去尝试管理一下,这些都是可以摆在桌子上的。
但是这些选择并不能被当作离开妻子理由,也不能成为把责任全推回妻子的说法。
领养,试管,归根结底,是对未来的生活安排,而不是否定过去的感情。
夫妻之间如果还有感情的话,那么一起面对失去了孩子以后的生活本来就应当是两个人共同做出的决定而不是一人默默地替另一人做出决定,她没有再继续被爱,被陪伴的机会了。
相反如果感情真的不存在了,双方也愿意分手,那就说清楚原因,不要把没有孩子当作最方便的掩盖。
离婚再婚法律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一个人不可以因为想要再次生育,而把曾经一同生活,一起生育的妻子当作能够随时丢弃的人。
真正令人不能接受的,并非是他之后想要过怎样的日子,而是他究竟把妻子当成一个有着感情、有着尊严,也有着伤口的人去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