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录音遗嘱,不能光听内容,不看形式,也不能光看一段录音,就把它当作有效的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并且遗嘱人与见证人均应在录音中记载姓名与日期。
这里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见证人问题,另一方面录音本身能否被确认为真实,完整,合法问题,不能混淆在一起含糊地处理。
如果一个录音遗嘱无见证人在场证明的话,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缺陷了,而是违反了录音的遗嘱法定形式要求。
法定的形式要件不满足,遗嘱的效力就会受到根本的影响,因此,对于这种录音遗嘱,应当主张无效。
有人或许会认为,录音中既然有老人讲话,内容也听得明白,那不就证明老人的确表达过意思了。
问题是,听得清楚与遗嘱有效,并非同一判断。
录音遗嘱除了要看说了些什么之外,还要看是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形成的,见证者是否在场,相关身份与日期是否按要求记录,这些都不能用一句“老人真说过”来代替。
另外,录音源是否合法,也要单独核实。
不能仅仅用一段剪辑过的文件,或者一个不能说出来源的音频,就要求别人接受其真实性。
需要对方提供原始的录音载体和完整的电子数据,如录制设备,存储路径等。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这些资料,就有理由质疑录音真实性,至少不可以仅凭现有的片段直接认为它完整、没有被处理。
这里的重点,不是故意将事情复杂化,而是将录音是从哪里来的、怎么录下的、经过了什么样的保存过程,尽可能地说清楚。
没有原始的载体和完整的电子数据,录音形成的过程就无法核对,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经剪辑也会有疑问。
在笔迹方面,也不能只看争议遗嘱中的一个字。
可以提供老人其它时期的笔迹做为补充样本,例如书信,日记等,用于与争议材料比对。
这些材料作用在于为笔迹判断补充,而非将书信、日记当作遗嘱使用。
如果已经有鉴定结论,但是补充样本,鉴定基础或鉴定过程中有需要核对的部分,可以申请再委托权威鉴定。
说白了,处理这个问题,主线很简单:录音遗嘱没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就应该从法定的形式要件上主张无效;对于录音来源与完整性有疑问,要求核实原始载体和完整的电子数据;如果笔迹有争议,可以用老人其它时期的书信,日记等资料补充样本,并申请再委托权威鉴定。
这几步并不是互相取代,而是分别解决遗嘱形式,录音真实性以及笔迹鉴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