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嘱继承的争议,重点应该是举证老人是被他人胁迫的,而不是一开始就笼统的去举证遗嘱是否有效。
两件事看似相似,真正落在争议处理上,证明的方向不同。
如果可以证明老人在遭受他人胁迫的时候立下遗嘱的话,这份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这里的重点,并不是简单地说老人年龄大了,也不是单纯地说“老人不想”,而是围绕着老人是否受了胁迫来进行证明。
只有胁迫这一点可以证实,遗嘱无效的判断才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当然,老人立遗嘱的影响也可能是欺骗。
若老人是在遭受他人胁迫或欺骗的情形下立下的遗嘱,则这份遗嘱无效。
遗嘱应表明遗嘱人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
这条规定说得很明白,遗嘱表面上是存在的,并不意味着它就具有法律的效力。

除了胁迫与欺骗外,遗嘱自身的形成状况也会影响效果。
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伪造的话也无效,因为它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若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此处需区分遗嘱自身与被改动部分。
也就是说,不能将“存在一个篡改”与“整个遗嘱当然都无效”混淆在一起,原文所对应的规则就是篡改内容是无效的。
另外,遗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
遗嘱无效后,处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不能再按这份无效的遗嘱处理财产了。
遗嘱无效之后,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每一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其财产。
因此,对于遗嘱继承的争议,真正需要抓住的是因果链:先证明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受到胁迫或欺骗,然后依据此来主张遗嘱有效,遗嘱无效后,再依法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这些遗嘱有效的情形,争议中证明的方向也应当以这些情形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