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关键不在于是否有一张纸,而在于最后是否有签名,而是这份遗嘱是否由遗嘱人本人依照自身意志亲笔撰写而成。
它是遗嘱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遗嘱人亲自撰写的书面遗嘱,由遗嘱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对自己死后的财产事先予以处分。
因此,最基本形式要求是明确的,遗嘱全文要由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人自己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这里有几个环节,少了哪一个,都可能影响到自书遗嘱效力。
第一、遗嘱要真实,书写的人应该是具备书写遗嘱能力的人本人,确实是他亲自完成的内容,这一点可以用录像证明。
第二,遗嘱的内容要完整,既要有遗嘱的签名,又要注明年份、月份、日期,还要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第三,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
将这三点结合起来看,自书遗嘱并非“写几句分财产的话,再签个名”那么简单。

它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而非仅写其中部分,余下的内容由他人补上。
若遗嘱人只是亲笔书写了一些遗嘱内容,形式上可能不合自书遗嘱要求。
同样,如果提前打印好遗嘱内容,遗嘱人仅仅是最后签名,并不符合自书的遗嘱形式要求。
由他人代写的遗嘱,也不能因遗嘱人认同内容或最后签名而直接作为自书的遗嘱。
很多人都会把“本人的签名”和“自己亲笔书写的全文”混淆在一起,其实这两个要求不一样。
签名只能表明有签名一环,不能代替亲笔书写所有遗嘱内容的要求。
而亲笔书写完全文,并不代表其他条件都可以省略,签名、注明日期、月份、日期、内容真实和合法性都要有。
因此,判断一个自书的遗嘱有无效力,不能只看最后是否有签字,而应连贯地看是谁写的,是否是亲笔写的,有没有签名与日期,是否表达真实意思,以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这些方面共同体现了自书遗嘱基本要求,任何一环节都不可以随意地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