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这份遗嘱有效,部分无效。
祖父立的遗嘱,首先要看形式是否正当,自书遗嘱,代写遗嘱,打印遗嘱,录像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有其生效条件,条件满足方有效,否则就有瑕疵,很可能无法按遗嘱继承
祖母方面的问题更为明确,姑母代替祖母签字是没有效力的。代书遗嘱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由其中的一人代书,并且由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见证人进行签名,并且注明年份、月份、日期,本案又漏掉了见证人,因此祖母部分遗嘱有瑕疵,或被法院认定无法律效力
如果祖母的遗嘱无效,这部分就按法定继承来处理,一般是祖母的配偶,父母,子女平等分配。祖母遗产只有一套房子的二分之一,按照法定的继承方式,这二分再分成五份,由所有的继承人平均分配。如果曾祖母还健在的话,还要加分。
祖父的部分则不一样,他的遗产为一套房子的二分之一加上祖母的遗产中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一套房乘二分一加二分一乘五分一。祖父的遗嘱是自书的遗嘱,具有法律的效力,所以祖父部分按照遗嘱继承,老二分二分,老三,老四各分二分。
这里最易混淆的是,祖母与祖父遗产不能混同计算。祖母一部分首先判断遗嘱有无效果,祖父后来得到的份额,然后看他自书的遗嘱是否合乎形式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的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及其它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活动能力人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之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者、受遗赠者有利害关系之人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法定继承上,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均等,第一百一百二十七项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接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的顺序继承人是不继承的,而在没有第二顺序的时候才由第二的继承者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哥哥姐妹,养兄哥姐妹以及有帮扶关系的姐妹。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遗产的份额一般应该均等,对于生活特殊困难又没有劳动能力继承人应予照顾,对于尽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者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条件但不尽义务的,可以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等。第一百三十条还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者扶养的人,或者对于被继承人扶助较多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