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事情,现实中往往会让人觉得“最后说的算数”,但是法律并不是那么简单。
H大爷死后再婚,再婚时拥有一套婚前的房产。
婚后H大爷中风,老伴一直照顾他。
为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个自书的遗嘱,表示自己死后房子与存款归老伴所有,这是第一个遗嘱。
后来H大爷病倒在床上,老伴的态度改变了。
H大爷儿子得知后,将他接到自己的家中照料。
为感谢儿子, H大爷决定将财产全部留给儿子,于是做了一份公证遗嘱,这是第二个遗嘱。
好景不长, H大爷因不喜欢儿媳态度,又打电话给女儿,要求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并照料他。
在弥留的时候, H大爷在两位医生的面前立下了口头的遗嘱,把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女儿,这是第三个遗嘱。
那么,他死后,这些财产究竟应该由谁来继承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最后一个遗嘱是有效的,那么原则上就按最后的遗嘱来处理。
问题是,第三份为口头遗嘱,口头所说的话,什么时候才有法律效力?
就这个案例而言,口头遗嘱一定要在危急时刻立下,并且要有两位见证人在场,方可有效。
例如, H大爷即将被送入抢救室,在送去之前对女儿及两位医生说,房子将归女儿所有。
但是如果进入抢救室后, H大爷又救了回来,这个口头遗嘱无效。
要使遗嘱继续有效,就需要立一份书面的遗嘱。
因此,所谓最后说的算,前提是最后一句话本身首先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代书遗嘱,处理的是另外一种情况。
如果一个病入膏肓,已经起不来,也写不了字,怎么办?
可以找人替他写。
但是这份遗嘱要有效力,要求和打印的遗嘱一样,需要签名和日期,遗嘱里的财产和继承人也需要写明。
此外,还需要两名见证人,并且见证人不得与此事有利害关联。
相对放松一些的地方,是不需要每页都签字的,因为笔迹在那里,还可以核对。
另外录像遗嘱,现场也要两名公证人出场,而且公证人也不能与此事有任何利益关联。
这里的关键是“出镜”,不能仅仅是事后有个人出来解释一下当时发生的事。
法律要证据,没有证据,以后怎么解释,也无法代替立遗嘱时应留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