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继承问题,最易被一句话“老人立了遗嘱”所带偏,遗嘱并非写出来就一定有效,首先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看立遗嘱者究竟能处分多少财产。
首先说一下奶奶留下的一份遗嘱,它是无效的遗嘱。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个遗嘱没有奶奶亲笔书写,也没有奶妈亲笔签名。因为没有这两个重要条件,所以不能仅凭纸上的一份文字,就认为它可以发挥遗嘱继承的作用。
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人看到了遗嘱两个字,就认为遗嘱内容很重要,其实并不是如此,遗嘱是否有效,本身就是个问题。形式不合要求,后面写的再清楚,也无法自动将无效内容转化为有效内容;
再看爷爷遗嘱,问题也不一样,爷爷的遗嘱是无权处理的财产,所以其中的一部分也是无效的。这里的关键是“无权处理”,并非说爷爷立的所有遗嘱都必定无效,也不是说爷爷没有立遗嘱权利,而是他无法通过自身的遗嘱,处分本不属于他的单独财产。
奶奶去世的时候,奶奶的一半是奶奶的遗产,因为这部分财产是奶奶遗留下来的,所有的子女都可以继承。这种继承权并不是爷爷是否愿意给予的问题,也并非爷爷在遗嘱中写上一句话“不让某个孩子继承”就能够直接消失。
因此,爷爷不可以通过遗嘱取消子女对奶奶的继承权,凡涉及他人承继奶奶遗产的一切,均为无效遗嘱。说得简单一点,爷爷可以管理自己的财产,但是不能通过遗嘱把奶奶的一半遗产也给安排掉。
当然,具体的争议不能仅仅通过几句话来解决,遗嘱原件如何,是否有其他遗嘱,财产如何分割,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事实都会影响到处理结果这里可以下的判断,是说明已经说明的事实,而不是为所有类似的案件盖章。
这也是为何遇到这样的事情,最好找专业的律师咨询解决办法,继承纠纷看似是争一份遗嘱,实际上常常同时涉及遗嘱的形式、财产的归属以及继承的范围,任何一环未弄清楚,结论都可能走偏。
不要认为“老人留下来的安排”是“所有人都要接受”,遗嘱可以处理的是立遗嘱人可以处分的财产;超出这个限度的部分,即使写入遗嘱,也不能因此得到原本没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