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的叙述并不清晰,关键的问题是,所说的遗嘱是口头遗嘱还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的遗嘱。
两个前提不明确,直接讨论哪份遗嘱有效,结论易跑偏。
此处暂且按后一种情况予以解答,即不将其视为口头遗嘱,而是探讨书面或电子形式遗嘱。
在此基础上,不能只看哪份遗嘱写得较早,也不能仅看哪份内容更详尽。
真正要看的是,遗嘱的订立方式,遗嘱人的能力,遗产的性质,还有订立遗嘱的时候是否受到威胁。
如果遗嘱使用的是自书,代书,打印,视频等法定方式,且订立过程满足相应形式要求的话,这份遗嘱便具备了被拿来进行比较的基础
形式一关不能过,因为即使手中有一份看上去完整的遗嘱,也不能光凭纸上的文字就认为它是有效的。
同样,电子形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留存了电子记录,就可以作为有效的遗嘱使用了。
除了形式外,遗嘱人在签订遗嘱时还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这个条件是指订立遗嘱的时间,而不是仅仅看遗嘱人的后来或更早的状况。
如果在立遗嘱的时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的话,这份遗嘱不能仅仅因为写得很清楚,或者保存得很完整,就直接当作有效的遗嘱。
遗嘱处分财产也必须为遗嘱人个人合法的财产。
换言的,遗嘱可以处理的范围,不能超出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若处理的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则这份遗嘱即便形式上看上去没有问题,也不能依此当然产生效力。
还需要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受到他人胁迫。
遗嘱应反映遗嘱人的意思,若订立过程中有他人的胁迫,则不能将这份遗嘱视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达。
因此,判断一份遗嘱的时候,不能只看形成时间,也不能用“最后的”四个字代替所有的审查。
在以上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处理多个遗嘱冲突问题,才是以最后的一份遗嘱内容为准的。
这里的最后一份并不是单独的结论,而是在遗嘱的形式合法,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的行为能力,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且没有受到别人胁迫等条件都得到满足的基础之上。
缺少其中的条件,仅凭它形成得早,便直接认定其有效,此判断不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