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遗嘱纠纷在现实中并不常见,真正的麻烦之处,往往不在于是否有一份遗嘱,而在于两个问题:谁拥有继承权,以及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这两件事情,没有一件好办。
老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在合法且合理的范围之内,想要如何安排都是可以的。
但有时候,老人看似随便的安排,落到子女身上,就会成为一连串难以处理的麻烦。
毕竟,谁也不会和钱过不去,更何况还是不用自己付出就可以得到的。
老人留下了多份遗嘱,并且每份遗嘱所涉及的人也不一样,相关各方常常是一套说法,也都认为自己是有道理的。
这个时候,不能只看哪一份遗嘱写的更早,或哪份遗嘱更有利。
比较安全的判断顺序,是先确定老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的精神状况,看他当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的能力。
如果老人是限制民事活动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动能力者,那么遗嘱真实性与有效性就需要认真考虑了。
这里所说的并非是老人后来是否生病,也并非是子女凭着印象来判断老人当时是否糊涂,而是要依据订立遗嘱时的状态来进行判断
只要这两种情况中有一种存在,遗嘱真实性,有效性就无法直接认定。
反之,如果老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能力的人,那么问题判断的方式就不同了。
遗嘱人可撤回自己所订立的遗嘱,也可更改自己的遗嘱。
订立了遗嘱之后,如果遗嘱人做出了和遗嘱内容相悖的民事法律的行为,则视为撤回遗嘱相关的内容。
这里的重点,不是子女谁会争,也不是谁先出一份遗嘱,而是看老人是否有新的意思表达。
若老人先后签订了几份遗嘱,并且这些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则适用的规则为:以最后一份遗嘱为标准。
因此,多份遗嘱冲突时,不可以一上来就比较纸面的内容,也不可以因为结果有利于自己而认为那份遗嘱是有效的。
首先要弄清楚老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是否具备了相应的行为能力,然后看遗嘱是否有撤回、变更和内容抵触的情况。
归根结底,老人有权分配自己的财产,但是这份分配必须建立于真实的意思表达之上,子女之间再多的争执也无法代替这一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