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在于数量,也不在于谁拿出的文件多,谁就有道理。
无论老人留下了多少份遗嘱,真正要看的是生前最后一份订立的那份。
但是“最后”两字还不够,前提是这份遗嘱必须在法律上被确认为有效。
因此,判断遗嘱的效力不能只看日期,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日期越晚就越有效。
这件事中最易混淆的是,将“写给孙子”等同于“孙子继承财产”。
孙女并非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孙子孙女要获得老人留给她们的财产,其性质或接受赠予或遗赠。
这里并非是换个说法这么简单,而是涉及到他们究竟是以何种身份获取这份财产的。
身份不清楚,后面的接受意见、时间要求以及继承资格就容易混在一起。
如果是赠予的话,需要有接受的表示。
原文中提及,赠予人在订立日期之后六十日内,受赠人需要表示接受赠予的意思。
这六十日并非可忽视的装饰性的说法,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表达接受,或直接影响后面判断。
具体如何认定,还是要根据实际材料查看民法典,并向专业人士进行核实。
如果是遗赠,规则又是另外一种说法。
遗赠人死后,受遗赠人需在六十日内,以多种方式表示接受。
这样的表示不一定是一句口头的承诺,但是要体现出接受遗赠的含义。
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接受表示或不能证明确实做出过接受的表示,这份遗赠可能无法按照原先的设想落实。
也就是说,遗嘱写了“给孙女”,并不代表孙女自然就获得了这部分的遗产。
遗嘱有效,是个层面的问题。
孙辈是否有依法接受赠予或遗赠的表示,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
这两件事情不能混在一起,也不能仅仅用遗嘱中的一句话来代替后面的程序与意思表达。
有人会认为,老人都写得清清楚楚了,孙女照样拿不就行了。
但是法律判断不仅仅是看愿望,还要看文件有无效、身份有无对应、期限有无遵守。
人情上认为理所当然的结果,在具体的遗产处理中并不一定就可以成立。
这也是在遗产纠纷中最容易吃亏的地方:大家都说“老人本来想给谁”,却忘了确定“这个人是不是完成了应该接受”。
因此,处理这个问题,不能只问有没有几份遗嘱,也不能只说最后一份写的什么。
要看清楚遗嘱的日期,法律效力,受益人身份,以及接受赠与或者遗赠的表示。
若这些环节未核对,仅凭亲属间的理解得出结论,风险很大。
在没有表示过的情况下,原文的结论是,相关的遗产孙辈无继承权。
但是,孙辈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可能担任代继承人的职务。
到底能否这样认定,不能用一句话“孙儿孙女”来概括,还是要看实际情况。
所以这种事情不要争谁声音大,先将遗嘱效力,取得方式与期限一一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