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十九份遗嘱,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是简单的数一数有多少份,而是如何判定哪些遗嘱是有效的,哪些内容具有处分遗产的效力。
份数多,并不代表每一份都可以直接用作处理遗产的标准。
判断这些问题,顺序不可颠倒,否则容易将原本无效的内容,也误作有效遗嘱的部分。
第一步,首先从十九份的遗嘱中剔除没有效果的遗嘱。
这里所说的“剔除”并不是指这份遗嘱之前出现过就要继续参加比较,而是指无效遗嘱不具备处分遗产法律的效力。
既然无法产生这样的效力,就不能再将它与有效遗嘱联系在一起,继续判断谁在前,谁在后。
这一关若未完成,后面冲突判断便无稳定的基。
排除无效遗嘱后,再看剩余的有效遗嘱间是否存在冲突。
有冲突与没有冲突,是两种不一样的处理方式,不能混为一谈。
若有效遗嘱存在冲突,则以时间在后最后的一份有效的遗嘱文本为准。
也就是说,真正进行比较的是有效的遗嘱,而非十九份遗嘱并不加区分的所有比较。
最后一份的说法,并不是仅仅看它是否最后出现,而是要先确定它是否有效。
若有效遗嘱内容彼此不冲突,处理方法也不同。
这时,不能因后面有一份有效的遗嘱而排除前面的有用内容。
各项遗嘱均具有处分遗产的效力。
换言的,只要有效的遗嘱中没有矛盾,就按照各自不矛盾的内容分别有效。
因此,十九份遗嘱判断的逻辑可以压缩为三个步骤。
先去除无效遗嘱,然后看有效遗嘱是否有冲突,最后根据是否存在冲突来确定适用的方式。
有冲突的,以时间在后面的最后一个有效遗嘱文件为准。
无冲突的,每份有效遗嘱都具有处分遗产的效力。
这并非是在十九份当中机械地挑选最后一份,而是先判定效力,再判断冲突,最后才确定有哪些内容是处分遗产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