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其实并不复杂,真正令人想不明白的是为何连智力不足的孩子都要排除在遗产外。
你就不说其他了,智力不足的孩子,在法律上不管如何都不会给他留下遗产。
即使有遗嘱也没用,应该留给他的那一份,不能因为他的智力残缺而视为不存在。
因此,问题不仅是遗嘱如何写,也不仅是家里人是否愿意分。
只要他是这个家庭中的一员,遗产问题就不会绕开他。
有人或许会说,既然写了遗嘱,按遗嘱办不就可以了。
但是这里也不能只看遗嘱,因为遗嘱可以处理的,首先要是立遗嘱人的。
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他的遗嘱无法处理。
这句话已经把重点说清楚了,除了遗产之外,还要先算清楚夫妻共有财产。
你怎么只说遗产,不说夫妻共有财产。
一笔钱本身就是夫妻共有的财产,不可以一上来就把所有的钱都当作一个人的财产。
共同财产方面,他遗嘱无法处理。
可以处理的只有属于他的那一部分,钱呢,另一部分又怎么算呢?
这一步不分清楚,后面只说遗产怎么分,讨论从起点就偏了。
因此,所谓的留不留遗产,至少要拆分成两层看。
第一层智力残缺的孩子在法律上不可以漏掉,应当给他留下遗产。
第二层,是遗产未开始计算前,先将夫妻共有财产与不属于他的财产分开。
不然,拿着一笔共同财产立遗嘱,本身就不是要怎么处理就怎样处理。
也正是因此,单说是否有遗嘱,答案是不全面的。
遗嘱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一并处理掉。
若连共同财产都不说,仅仅强调遗产,则等于将真正涉及到的钱的问题给绕开了。
这并非细节,而是直接决定了最后究竟有多少钱可以进入遗产范畴。
再回到最刺耳,也最令人难以接受的判断上。
能判成如此,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这个孩子不是人的,不管是血缘还是法律。
这句话听起来很沉重,但是它的含义很清楚。
一个智力低下的孩子,明明在血缘关系和法律上都是这个家庭的,却连应该留下的遗产也不给他留下来,那么看起来就好像把他从这一个家庭中完全抹去了。
但是他既然不是偶然出现的人,就不可以在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被视为不存在。
归根结底,不能因为他的智力不足而将他的法律地位一并拿走。
也不可以因为大家只是讨论遗嘱而跳过夫妻共有财产这笔账。
钱,你怎么不说呢?
该算共同财产的先算,该属遗产的再进遗产范围,该为智力残缺的孩子留下的也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