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七旬老人去世后,亲戚只是过年过节来往,留下的巨额遗产为何没有落在他们手中,而是归国了呢?
事件发生在上海, 70岁的老人由于身患癌症,治疗无效,过了一段时间离世。
老人无子女,无兄弟,生前未留遗嘱,遗产归属便成问题。
他的姑姑,表弟,堂妹等亲戚认为,自己尽到抚养老人的责任,这笔财产应该留给自己了。
但是堂妹不服,将另外两人告上法院。
她的理由很直接,老人的姑姑与堂弟一年只去几次,平时根本不谈赡养老人,基本上是正常节日走亲戚,不应该因此得遗产。
这里最容易被人误解的是,亲戚之间的来往并不代表法律上的长期照料。
法院审理认为,老人自身的经济状况良好,不需要三人来为其提供经济方面的支持,因此不存在三人来供养老人的问题。
老人一直有独立生活习惯,三人也没有长期照顾老人。
这样的关系在法院来看,是一般亲戚之间的日常交往,还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抚养水平,因此驳回堂妹的要求。
也就是说,逢年过节来看望,和不断承担生活照顾、经济支持并不一样。
前者更多的是亲情往来,后者才可能是判断遗产的归属需要考虑的问题。
后来,法院又认为,老人的遗产是无人继承的,也没有赠与别人的情况,老人也并非非集体所有的成员,因此遗产属于国家所有,用于公益。
三人都不服,准备再上诉。
这种事情看上去很冷,但是法律判断并不看谁与亲戚关系更近,也不看谁在老人去世之后主张的更积极,而是看过去做了些什么。
前些日子,上海也有一个男子因照顾独居的老人,获得了上海一套房子和老人的遗嘱。
他与老人甚至无血缘关系,但如果真的长期照顾,承担了相应的责任,遗产可能会以另一种事实来看待。
反之,如果这三个亲属真的长时间照顾过老人,老人怎么会没有留下遗产呢?
这其中的缘由,想必三人自身最清楚。
因此,亲戚并不是不可以继承,关键也不在于逢年过节是否见面,而在于是否真实、持续承担照顾老人的义务。
老人要是有明确的安排,最好是通过遗嘱留下意思,否则等到别人死后再争,亲情、道德与法律就容易各执一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