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最易引发情绪:丈夫自杀,遗嘱却将财产留给了公公与小叔子,妻子还有一个有智力障碍的儿子,官司即将打赢。
但如果仅仅用“这家人太凶”、“丈夫太残忍”来解释,往往会忽略真正重要的地方。
知道的信息不多,但是有几个不能混在一块儿看。
一方面丈夫自杀,另一方面事先立下遗嘱,留下财产给公公与小叔子。
二、女方带孩子生活,孩子有智力问题。
三是官司将败诉,房子与公积金可能归公公与小叔子。
这其中,真正需要分开的是财产性质,遗嘱效力,以及孩子与丈夫的亲子关系,
已经可以作出判断的是,房子与公积金是男方婚前的财产。
既然婚前财产,问题就不在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配,而在于男方是否有权分配这些财产,以及遗嘱是否能够完整落实。
另一个能够成立的判断是孩子并非男方亲生的。
理由很简单,如果孩子是男方亲生的话,即使男方立下遗嘱,法院也会依照法律为未成年的子女留有抚养所需要的份额,不会让遗嘱将孩子应有的一部分挤出去。
因此,孩子并非亲生,并非一个无足轻重的旁支信息,而是整个事件中非常重要的事实。
至于男方自杀以及遗嘱是否与孩子并非亲生有关,这只能说是一个可能的结论,不能当作已经被证实的事实。
人看到这样的结果,往往顺着因果链推进:发现孩子并不是亲生的,受到了打击,于是自杀,并将财产留给了自己的父亲与弟弟。
这条链子在情节上说的通,但仍然是推测。
由于遗嘱表明了财产的安排,官司结果表明财产的归属,孩子亲子关系说明了为何未成年子女的份额未出现,但这些信息自身并不能直接证实丈夫自杀的具体想法
说白了,法律的结果与人性的原因,不能用一把尺子来衡量。
财产归谁,取决于房子与公积金是否为婚前财产,遗嘱内容及诉讼中认定。
丈夫为何自杀,为何将财产分给公公与小叔子,则需要更多的事实,不能仅仅依靠结局倒推动力。
很多讨论看到“孩子不是亲生”,就自动串起所有事情,仿佛答案已盖章。
但真正的正确判断,要分清确定,推测与情绪。
确定财产性质,遗嘱安排,诉讼方向,孩子非男方亲子。
可能的是,男方的自杀与遗嘱,与这个事实有关。
至于关系有多深,除了当事人外,别人没有资格将猜测当作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