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问题看似都在问遗嘱,实则指向的是两个不同的事情。
一项是遗嘱能否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中妻子的部分,另一项则是遗嘱是否能够免除对于智力残缺的孩子应该承担生活保障的义务。
如果将这两个问题混在一起,讨论容易走偏。
遗嘱只能保留自己财产。
这句话听起来很简单,落到夫妻共有财产上就不能只看遗嘱上写的是什么。
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妻子那一部分,他安排不来。
原因也不简单,那部分并非他一人的财产,不能因写进遗嘱而成为可以由他独自处理的东西。
因此,判断遗嘱是否超出范围要看被安排财产是否属于谁。
属于自身的部分,可以依照遗嘱来安排。
属于妻子那一部分,并不是他通过一纸遗嘱就可以决定的。
遗嘱写的再完整,也不能将不属于自身的那一部分全部处理掉。
除非你与老公婚前财产证明。
这句话要放到前面的语境中去理解,因为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的时候,财产的范围可能会不一样。
也就是说,不能光看“夫妻共有财产”这几个字,就完全不考虑双方是否有婚前财产的公证。
但是同样,也不能因为有公证,就随意将所有的问题归结为遗嘱无效。
遗嘱可以安排自己财产,与遗嘱能否触碰妻子份额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前者说遗嘱能处理什么,后者说具体财产归谁。
法官认定的时候,问题也就不只是“这份遗嘱是否有写”那么简单了。
第二问题是智力低下的孩子的继承权。
原来的结论是,智力低下的孩子继承优先权大于遗嘱。
即使这份遗嘱是经过公证的,也要留下未成年的智力残疾儿童的生活费这一部分,因为这属于法定的抚养责任。
这里的重点,并非是说遗嘱公证没有意义,也并非说遗嘱通过公证就能解决所有争议。
公证只能证明这份遗嘱已经经过了相应的程序,不能将法定抚养责任一笔抹去。
遗嘱可以有财产,但不能通过有财产来保障未成年智力不全的孩子的生活。
因此,第二个问题中,真正要看的不是遗嘱是否公证过,而是是否留下了未成年智力不全的孩子生活费的部分。
如果没留下,这一点本身不能因遗嘱已公证而跳过。
法定抚养责任摆在那里,遗嘱不能排除它。
请问,以上两点法官怎么认定呢?
我认为,法官不只看遗嘱中的一句话,也不只看是否有公证。
第一个问题是回到财产的归属上,确定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
最后一个问题是回到法定的抚养义务上,确定未成年的智力残疾儿童的生活保障是否被保留。
这两条线划清楚了,判断才不至于被“遗嘱已公证”的说法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