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往往被看作是幸福的起始,但是分娩本身同样也会伴随严重的风险,而赵某在生产之后就失去生命。
赵某在妇幼保健院生产,在进行剖宫产的手术过程中出现呛咳,抽搐,意识丧失,随后接受了子宫全切。
当天转到B医院,进院诊断为羊水栓塞,子宫次全部切除术后,剖宫产手术后出血,凝血功能不全,低血容量的休克及其代谢性的酸中毒等。
住院8天后,出院记录显示家属谨慎考虑之后退院回到当地继续进行治疗,建议继续观察生命体征,机械通气,抗感染,营养神经,改善肾功和血液净化的治疗。
后来,赵某回到家中,不久病逝。
家属为了查明死因而申请尸检,鉴定意见表明,赵某系在分娩过程当中发生了宫底右侧的子宫壁的肌层撕裂,羊水栓塞,凝血功能的障碍,同时伴随右侧子宫的动脉破裂而出血,最后导致全身的多脏器的功能衰竭而死亡。
沟通不成后,赵某家属把医院告上法院。
鉴定认定,妇幼保健机构在诊疗中有过错,这种过错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果是宫底右侧的子宫壁的肌层断裂,发生在了羊水栓塞以后,是次要的原因,而如果撕裂是剖宫产的术后损伤的,则是主要的。
法院还考虑医疗行为自身存在风险性及不确定性, B医院建议在地方医院进行继续治疗,家属自己退院后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酌情由妇幼保险中心承担100%的过错责任。
最终,妇幼保健院一次性补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费,交通费及其鉴定费,合计人民币728907.44元
根据医疗事故的损害程度划分为四级。一级为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是死亡。1级乙等是重要器官的缺失或者功能的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是不能代偿的,存在特殊的医疗依赖,生活是完全不能够自理的。具体有植物人的状态,极重度的智能障碍,不能恢复昏迷,不可恢复自主呼吸的功能完全失去,四肢瘫,肌力零等。
二级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的损伤引起严重的功能障碍,甲等到丁等分别应有器官的缺失或者完全丧失,严重缺损和畸形,大部分的缺损或者畸形等情况,并可能有特殊或者一般的医疗依赖,生活大多数、部分不可自理,或可以自理。
三级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的损伤引起一般的功能障碍。甲等到戊等分别涉及器官的缺失,大部分的缺损,畸形或者部分缺损。并且还分别表现出较重的、中度的、轻度的或者轻微功能的障碍,有可能是一般医疗方面的依赖,也有的是没有医疗依赖的,生活是可以自理的。
四级则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其它后果。
本案中,赵某最终由于全身多个脏器功能的衰竭死亡,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其为一级甲等的医学事故。
在这件事情中,赔偿的比例并不意味着医院承担所有的死亡原因。而是法院根据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医疗风险,以及退院后继续治疗这些因素所做出的责任分配。
产前的检查是非常重要的,也正是为了通过监测孕妇及胎儿,及早发现相关的并发症,给出合适的检测以及医学方面的建议,以此来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