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亲生的话,正常情况下,法院应当给孩子留下必要的遗产。
这里说的并不是遗嘱人是否愿意,而是法律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
遗嘱是可以表达遗嘱人意愿的,但是这种自由不是没有界限的,不可以因为写了一个遗嘱而将其他继承人基本的利益排除在外面。
必留份的制度需要平衡的是遗嘱自由与法定继承人期待的利益。
它要保护的是,那些没有劳动能力却没有生存来源的继承者的生存权。
换言的,不能以遗嘱人个人的安排为由,将本应由家庭负责的义务,全部推向社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没有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有必要遗产的份额。”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遗嘱人没有保留没有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产的份额,遗产处理的时候,应当给该继承人留有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规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处理。””
两条规定结合起来看,逻辑很清晰。
遗嘱未为符合条件继承人留必要份额的时候,处理遗产不可以直接按遗嘱一分一毫地执行。
应当首先为继承人留有必要的遗产,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规定的分配办法处理。
因此,遗嘱并非是一张可以包含所有财产,也可排除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通行证。
另外一个容易忽视的前提是,男方的遗嘱仅能处理他的遗产。
夫妻共有财产里的那一份,并不会因为男方立下遗嘱而自动成为他的财产。
你的份额本来就是你自己拿的,不能将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当作男方个人的财产来处理。
先分出夫妻共有财产里你的份额,然后说男方遗产怎么处理,这个顺序不可颠倒。
如果连这个步骤都混在一起,后面谈遗嘱有无效果、孩子是否能得到必要的份额就容易一开始算错帐。
因此,亲生子女并非因为有遗嘱,所以当然什么也没有。
如果孩子真的是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的来源继承人,正常法院应当为孩子留有必要的份额。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亲生儿子在任何时候都会得到同样的份额,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继承人不能省略条件。
也不要将遗嘱自由理解为“遗嘱人想如何分就如何分”,法律已经确定了它的界限。
因此,单凭这个提问,确实有些不合常理。
一方面,男方只能处理自己的遗产,夫妻共有财产里你的份额可先拿出。
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子女,法律也有可能要求其保留必要的遗产。
如果提问的时候省略了这些重要的情况,仅仅说丈夫立下遗嘱、孩子没有份额,那么这个结论就太快了。
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还是要结合财产性质,继承人具体情况以及遗嘱内容来进行判断,不能仅仅依靠一句话“有遗嘱”来决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