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叹息。
法律惩处拐卖儿童“二叔”,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以惩处收买这孩子养父母的,处三年下限的刑罚。
但是,法律不允许他回到父母的身边。
这并不是法律可以直接解决问题,而是人伦与感情问题。
旁观者在外面很容易将自己的观点说得非常清楚,但是我们没有体会到他的不幸,也无法真正理解他。
因此,他经历了什么样的心理历程,他想怎么选择,别人无需替他考虑,也无需将自身的意见伪装为唯一正确答案。
他马上就要成年了,让他自己做决定吧!
无论最后他是否回到父母身边,希望他和父母都能够过得好,这是旁观者所能够说出的最为实在的话语。
对于养父母,我不会祝贺他们。
他们得到了非法的利益,也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买了他人儿子。
对我来说,这比偷财更可恶,但是相应的处罚却比盗窃罪要严重,这样的差距确实让人不能接受。
有人说,养父母不是拐卖人,行为性质不像拐卖那样恶劣,因此不应重判。
这话听起来是有道理的,但还是要看法律结果的差别。
《刑法》里面有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罪,只要掩饰和隐瞒金额大于十万元,处三年以上的刑罚。
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始年限是五年,收买拐卖儿童的顶格年限仅为三年。
难道是一个孩子,一个妇女比十万还重要吗?
我个人觉得,这其中有些颠倒是非。
没买家,何来伤害?
拐卖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但只看拐卖者不行。
买方提供了需要,也使这种犯罪获得了利益。
买家减少了,拐卖才减少,这是简单的因果联系。
所以,我觉得应该惩罚买家,使违法的成本真正降到需求方头上。
当然严惩买家并不意味着用法律代替当事人做出人生抉择。
惩处犯罪,是法律的问题;是否回到父母身边,是他的事情,这两件事情不能混为一谈。
不要将对买方的愤怒转化为对孩子道德的迫害,也不要因为同情父母而要求孩子必须达成旁观者的团圆结果。
法律应该做的是,惩罚侵害,减少类似的伤害,而不是为一个已经改变了人生的人安排一生。
至于两个法条,希望以后立法者可以重新修改一下,使拐卖者与买家都付出和其行为相同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