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婚内财产,且两人婚姻关系确实成立的话,问题恐怕不应仅仅局限于遗嘱本身。
据此判断,丈夫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整体写入遗嘱,因为其中并非全部是他个人财产。
他最多只可以处分属于他名下、属于他那一部分的部分,并将这一份留给他的父母。
至于他未成年的子女,无论是否有遗嘱,都一定会得到一定数额的遗产。
因此,所谓的“结局已定”,反倒使事情变得有趣起来。
真正要问的是,遗嘱写得有多漂亮,而不是这笔财产是哪一种性质的。
它究竟是婚内的财产还是婚前的财产?
两个人的关系,到底是否是法律认同的夫妻关系?
孩子是否是亲生的?
这些问题,只要一个答案与表面情况不同,结论可能完全改变。
假如最后真的一分钱也拿不到的话,那么至少说明了事情并非简单到丈夫写遗嘱,家属只能认。
如果这笔钱是男方婚前财产的话,问题并没有因此而结束。
由于婚前财产后来的溢价部分,也是夫妻共有财产。
也就是说,不能光看最初的那笔钱何时来的,还要看后面的增值部分如何认定。
那要是根本没有夫妻关系呢?
例如双方已离婚,或者从头至尾都是同居关系,那么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判断自然会发生改变。
但是即使按照这样的方向去解释,即使财产是婚前财产,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夫妻关系,只要孩子是自己亲生的,而且是未成年人,孩子也得有份。
这条线还是绕不开。
所以,问题就出现在这里:如果婚内的财产解释不清楚,婚前的财产加上没有夫妻关系的解释不明白,未成年的亲生子女也解释不了,那么还缺少什么呢?
这并不是一句遗嘱有效或者遗嘱无效就可以轻而易举的事情。
遗嘱可以处分的范围,本身就受到财产性质与家庭关系的限制,并非写上名字就可以将所有的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而无论未成年子女是否有遗嘱,都一定会得到一定的遗产,这个判断不能因一纸遗嘱而消失。
因此,如果呈现的结果真的是婚内的配偶和亲生的未成年子女一毛钱都拿不到的话,那么说明题目中大概还有没说出来的重要事实。
是财产的性质另有定论,或夫妻关系不成立,或孩子身份并非大家所认为的那样?
题主心里应该是比旁观者更清楚的。